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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艳玲
联系方式:0543-3323467
注册时间:1997-01-03
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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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603民初1386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兆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兆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8040元、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3300元,共计653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提交道交部分出具的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我公司对本次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5日,王耀宝驾驶鲁MA××××号车在滨州市沾化区发生事故,原告张兆群通知被告车辆出险,被告安排理赔员郭林到现场勘验。为处理事故,原告支付了施救费3300元。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失,诉讼前,经原告申请,双方共同参与,由本院委托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评估意见为:鲁MA××××号车在鉴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5804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鲁MA××××号车的登记车主为沾化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与该公司签订有挂靠协议,系该车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8392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14日0时起至2022年3月13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短信截图、保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兆群保险金65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洪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新红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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