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闫三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26执1264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闫三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豫1426民初41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闫三员自愿偿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杨景洲垫付的资料费78178.43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7元,由被告闫三员负担。
被执行人闫三员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7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7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闫三员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指定时间申报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08日,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闫三员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通过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闫三员名下无证券等其他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闫三员名下无房产,夏邑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乔战坡
审判员朱玉芳
审判员徐静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干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