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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邱国兴
联系方式:0773-3602340
注册时间:1996-05-30
公司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园林绿化贰级;土石方工程承包;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智能自动化系统设计、调试、安装及销售;销售空调设备及零配件;物业服务,住宿(以上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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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世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1102民初2408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州市世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项149990元;2.被告支付半年违约金2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份与被告签订“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儿童专科楼工程及地下停车场(一期)工程”项目(地板胶项目)协议,并于2020年11月份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所有设备和人员撤出场地,被告的有关管理人员也已确认合格并完成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施工面积。但截止至2021年2月份被告共计支付826000元,余149990元应付款未付。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相应款项无果。基于上述事实,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其 它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专业分包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形。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专业分包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儿童专科楼工程及地下停车场(一期)项目PVC地板胶工程,由原告负责PVC地板胶采购及安装。 1.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未进行结算审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内外的工程量工程款金额尚未确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中第7.2和7.4条对工程款的支付做了明确约定。原告在案涉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截止本案开庭之日,该分包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验收合格要求,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其仍未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请款资料和结算资料,双方无法完成总工程量、总工程款、原告应扣款金额核定工作,故关于专业分包工程中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金额尚无法确定,同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另,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工程,被告与原告存在质量维修、工程款扣减问题,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在争议问题解决之前有权暂缓支付原告工程款。 2.原告存在工期延误行为,专业分包工程款应当扣除违约金。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第1.5条和18.6条的约定,原告自2020年5月21日进场施工,至2020年12月24日竣工,施工时间共计217天,工期延误165天,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330000元(2000元/天×165天),该违约金应再结算确定的被告应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中扣减,如应付剩余工程款金额小于前述违约金的,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 二、涉案专业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工人工资)共计826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比例已经超过80%。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全部工程款前,无需向原告支付工程 款。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半年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任何资料,被告是否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目前尚未确定,被告并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形,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或者利息。 综上,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款资料和结算资料,双方并未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应付工程款金额亦未确定,被告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形;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比例超过约定的比例;同时原告存在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问题,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维修整改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在问题解除前暂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认定,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应以在该支付情况的基数上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4,二者的总和为准826000;证据2、3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儿童专科楼工程及地下停车场(一期)工程的中标人。2020年1月7日,以被告为总包人,原告为分包人,双方就上述项目PVC地板胶分包工程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1.1分包工程的名称: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儿童专科楼工程及地下停车场(一期)项目PVC地板胶分包工程;1.2分包工程的地点:贺州市城东区;1.3分包工程的分包范围: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儿童专科楼工程及地下车场(一期)项目PVC地板胶采购及安装;1.5分包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2天,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2020年2月9日。1.6工程概况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包工包料.....。第四 条分包工程工期。4.4关于分包工程工期的其他约定:①.....;②施工工期为52天(以第一批地板胶材料到场时间开始计算工期),整体地面情况需满足PVC地板施工条件。......。第六条分包工程合同价及合同价格确定方式。6.1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1030474.5元,其中除税合同价1000460.68元,增值税额30013.82元,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格组成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6.2分包工程合同计价依据及计价方法:按附件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执行;6.3本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合同确定。单价合同包括本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双方约定单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为:合同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法律、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减等原因作任何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按附件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单价不做调整。......。第七条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7.1.....合同签订起3日内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200000元作为定金;7.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在总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总包人按如下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①材料全部进场时双方验收合格且施工进度达到50%后7日内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进度款;②完成全部工程量至机械设备退出,并且该部分分项工程验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依据现场测量工程量套取本合同单价确认本分部分项工程的总结算价,并且在分包人提供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材料,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审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拨付的该分包工程款后30日内,总包人支付自总结算价的97%给分包人,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总包人将剩余3%质保金不计息支付给乙方。7.4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总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第八条工程变更。8.4因工程变更产生图纸、清单内容以外的工程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总(分)包项目经理。9.1本合同的总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方业辉,职称:技术员;9.4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刘东琪,职称:技术员。第十二条竣工验收。1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第十三条竣 工结算。13.3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结算单、签证单经发包人、监理、总包人及审计部门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第十八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18.4除本合同7.4款约定的情形外,总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余款时,应按所欠工程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分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但利息金额的上限不超过所欠工程总额的3%;18.6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每延误一日,应向总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另,双方又签订《专业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签订合同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82600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原告的项目经理刘东琪与被告的项目经理方业辉、项目总工长刘时良、签发工长吴新茂于2020年12月24日对原告施工总量进行测量,并签字确认施工总量为6406.79㎡。 另查明,双方约定合同单价为150元每平方米。涉案工程现正在预验收阶段,广西建柳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被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部分地板胶与地砖搭接处不平整、部分地板胶踢脚线压边条未压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贺州市世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廖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钟雨诗 书记员董国晖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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