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民申231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四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7日进行了听证。桂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寒盛,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负责人黄克安,湛江四建及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梁志鹏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桂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10年6月29日,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B栋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4日,A栋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28日错误。2.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于2012年11月25日已竣工验收错误。3.据此认定湛江四建、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延误涉案工程A、B两栋工期分别为62天和306天错误。4.二审判决认定桂润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91天,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长达6年错误。5.二审判决认定湛江四建、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不构成违约,桂润公司构成违约错误。6.二审判决以广西公立天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桂天辰建审板字(2019)第305-2号鉴定报告书作为认定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依据错误。(二)二审判决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决错误。据此请求:1.依法提审本案并撤销二审判决;2.判决支持桂润公司在本案反诉中的诉讼请求,驳回湛江四建、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由湛江四建、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承担。
湛江四建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清楚,桂润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各项主张没有依据。
湛江四建北海分公司答辩称:与湛江四建的意见一致
判决结果
一、本案指令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周家开
审判员韦志勇
审判员曾亦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茹超
书记员陈安戈
书记员黄世璇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