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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914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联系方式:010-51169716
注册时间:1990-05-2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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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72执异17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执行请求,依法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措施,解除全部账户冻结。事实与理由: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时涉案工程未竣工,也未最终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竣工后即结算前,付款比例应当为80%,则应付工程款金额为18057514.26元,达成调解后,异议人陆续支付工程款510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欠付工程款。3300万元赔款中的1500万元已支付完毕,另1800万元因为未竣工备案,未达到付款条件,也不应当申请执行。鉴于以上原因,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是正确的,异议人应按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如期不履行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的解释)规定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已明确确认异议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共计206109877.82元,其中工程价款205609877.82元,退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未付工程价款异议人按照《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国际生态城C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确定的已分段结算确认的工程价款279584240.10元,异议人应在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至95%,即应支付工程价款59995150.28元(279584240.10元×95%-205609877.82=59995150.28)。该部分迟延履行利息,从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五项的诉讼工程索赔金额为3300万元,异议人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C项目办理交付后1个月内支付1500万元,第二期在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C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后1个月内支付1800万元。此3300万元的支付条件应视为2020年2月29日前已成就,但异议人没有支付。1500万元的迟延履行利息,从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本院查明,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6)辽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双方确认工程价款共计279584240.1元,已付工程款205609877.82元;未付工程款,按照2012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诉讼工程索赔金额为33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C区项目办理交付后一个月内支付,金额为1500万元,第二期在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C区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证后一个月内支付,金额为1800万。 《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合同专用条款》26.2.4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26.4约定:“超过付款期,甲方按应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乙方。”关于竣工结算,《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合同专用条款》33.2约定:“承包人按本地块同一建筑类型(多层、小高层、高层)的工程完成自行施工内容后,在30天内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审核完毕(若本地块同一建筑类型的工程完成自行施工内容并达到验收条件,则进行结算)。”《合同通用条款》33.2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33.3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调解书生效后,异议人陆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5月28日1000万元、7月19日500万元、9月24日500万元、11月18日300万元、12月25日700万元,2020年1月21日500万元、1月22日200万元、4月24日100万元,2021年2月4日300万元,以上总计4100万元。 2019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将后续工程的结算资料交付异议人(该结算资料按异议人的要求修改后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交付),于2019年11月28日将竣工验收报告交付异议人,异议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对结算发表意见。至立案执行之时,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C区项目尚未取得竣工备案证。 又查明,因异议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如期履行,辽宁高院立案执行后以(2021)辽执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案号(2021)辽72执147号。2021年3月31日,本院将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16076583元予以扣划,扣划后已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判决结果
异议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 (2021)辽72执147号案件执行金额应为36444452.26元,退还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79632130.74元。 对本裁定不服的,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员尤波 人民陪审员李志宏 人民陪审员任新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纪蓝茹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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