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民辖16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租赁设备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合同金额143000元,但被告实际发生的租赁费为431700元,被告已支付租赁费80000元,尚欠3517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拖延不给。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517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51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徐小兵为该院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徐爽之舅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志星
审判员王蕾蕾
审判员梁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慧
书记员王怡然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