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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13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联系方式:0312-3311032
注册时间:1997-09-29
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简介:
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可研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基与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境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及修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至2020年07月21日);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的其他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土地整理。压力容器设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制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只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8月14日变更为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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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民辖16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租赁设备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合同金额143000元,但被告实际发生的租赁费为431700元,被告已支付租赁费80000元,尚欠3517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拖延不给。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517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51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恒泽明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徐小兵为该院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徐爽之舅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志星 审判员王蕾蕾 审判员梁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慧 书记员王怡然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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