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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联系方式:0459-5392928
注册时间:1982-09-30
公司地址: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锅炉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各类压力管道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凭资格证书承包境内外设备安装工程及境内外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的调试、运行、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及成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销售(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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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冀0426财保16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90353元及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260051.41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90353元,期限为一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260051.4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川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俊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乾印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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