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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耿立唐
联系方式:0314-4070114
注册时间:1980-07-01
公司地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
简介:
矿产品、钢铁产品、钒钛产品、化工产品、焦碳、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冶炼、制造、加工(含镀锌)、销售(含废旧物资销售);场地、房屋、设备租赁;建筑安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缆索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9日);冶金建筑行业及相应范围工程设计;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清洁服务;管道冲洗;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电气安装;国内商贸、本企业原燃材料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旅游、医疗、餐饮、住宿、劳务、科研等项咨询服务;房地产经营;以下项目限取得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未取得专项许可证的除外):铁路运输、铁路营运维修;水暖安装;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承办印刷、广告业务;戏剧表演、歌舞;职业技能鉴定(在资质证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影视节目制作;放映;会务、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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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侯艳玲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803民初1249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钢公司)与被告侯艳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丰、被告侯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承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生活费补差金额共计2531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与原告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3年,期满后被告未到岗参加工作。根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中第二条第六款:下岗职工三年后未就业的,停发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最长24个月。但本案被告在下岗协议期满后至其提起劳动仲裁时,原告仍为其发放生活费,累计金额远超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对于被告没有任何损失,仲裁裁决补偿生活费差额实属错误。另即使应当补偿差额,被告应当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主张,其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侯艳玲辩称,1、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费补差金额共计25317.20元。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过下岗再就业协议,但原告既未为被告另行安置岗位,也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为被告交纳保险和生活费至2021年2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的工作人员,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9月12日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原告既未为被告另行安置岗位,也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为被告交纳保险和生活费至2021年2月,只是按照河北省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的数额与应发放的数额自2000年9月12日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时至2021年2月累计少发放给原告25317.20元。2021年4月,被告向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5月6日以承劳人仲案字【2021】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生活费差额25317.2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侯艳玲生活费差额2531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树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学孟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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