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与北京辰茂南粤苑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12682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辰茂南粤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苑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李静请求南粤苑酒店继续延续劳动合同至55岁退休,并非确认劳动合同的截止期限,系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表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2.本案是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否发生的争议,并非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对退休年龄的认定、身份的认定,本质上均属与因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发生的争议。3.南粤苑酒店已经严重侵害李静的合法权益,李静亟待司法救济。南粤苑公司在李静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停发李静的工资,停缴李静的社会保险费,告知李静不要到公司上班,严重侵害了李静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南粤苑酒店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李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决李静在南粤苑酒店继续延续劳动合同至55岁退休。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静于2000年4月10日入职南粤苑酒店,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南粤苑酒店通知李静办理退休手续。李静主张其入职后一直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属于干部身份,应按55岁退休。南粤苑酒店主张根据丰台区社保局的回复,退休人员身份的确认是以第一次社保系统增员时选定的身份为依据,李静在社保系统显示的身份为工人,且在其单位只是普通员工,非领导干部,故应按50岁退休。双方就李静的身份属于工人还是干部产生分歧,对李静是否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发生争议,以致成讼。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李静要求判决其与南粤苑酒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55岁退休,该项诉讼请求系对劳动合同截止期限的确认,而该期限属于将来尚未发生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审法院不宜干预;其次,李静提起本案诉讼,系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李静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裁定:驳回李静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晔
审判员李明磊
审判员王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郝琪琪
书记员刘杉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