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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1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奔
联系方式:010-51961014
注册时间:1997-05-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销售汽车(含小轿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卫星通信设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电子电力终端、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仅限在成都分公司开展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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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启与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5318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姜凤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凤启申请再审称,(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27262号、27249号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11113号、11114号判决书,皆强行枉法判决,非法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二)各级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概念和事实;(三)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没有当事人起诉,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中电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故意混淆本案事实,无任何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其申请再审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条件,请法院详查明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伟红 审判员符忠良 审判员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修娟 书记员李媛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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