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庄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民辖终43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庄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捷公司)、原审被告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公司)、原审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新智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智公司并非《项目合作协议》的当事人,《项目合作协议》系庄捷公司与博康公司签署的,庄捷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新智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新智公司与庄捷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也无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二、即使认定新智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亦无管辖权。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若认定新智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因新智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未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过经营,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徐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岩
书记员张晨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