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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1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奔
联系方式:010-51961014
注册时间:1997-05-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销售汽车(含小轿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卫星通信设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电子电力终端、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仅限在成都分公司开展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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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启与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529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姜凤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凤启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姜凤启提出支付2020年6月后失业补助金8448元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对于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三)因公司拒绝向姜凤启提供工作条件且停止本人工作后未支付赔偿金,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释义第48条,劳动合同应继续存在,且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基于国电通公司虚构捏造所谓姜凤启长期不在岗的事实,国电通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长期不在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的判决错误。姜凤启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进而理应获得的失业补助金。综上所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中电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姜凤启在再审申请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不符合再审要求,不应得到支持。姜凤启故意大量提起仲裁和诉讼案件,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护中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国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姜凤启在再审申请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不符合再审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宏宇 书记员于永杰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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