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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震
联系方式:010-53727059
注册时间:2015-02-11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简介:
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工程设计;经营电信业务;软件开发;工程设计;零售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合同能源管理;通信设备租赁;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研发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制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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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启与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5458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姜凤启因与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凤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无任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皆为枉法判决。被申请人非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工作条件,且停止本人工作后未支付赔偿金,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释义第48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且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基于对方当事人虚构捏造所谓长期不在岗的事实,国电通公司没有规章制度且并没有长期不在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及各级法院的判决结论,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一直存在的,进而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行缴纳的2020年医保费520元的请求。一、二审判决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开除申请人的国电通公司党委非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故申请再审。 中电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姜凤启故意混淆本案事实,无任何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其申请再审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条件,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彭红运 审判员程占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周世文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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