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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联系方式:027-65276668
注册时间:2003-12-29
公司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简介:
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机电设备销售;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及环保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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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刚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389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刚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李玉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田甜,被告中建三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玉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51204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15000元、营养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1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顺义区金马工业区的八喜冰激凌厂工程(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冰激凌生产车间及冷库项目),被告为施工总承包方,原告受聘上述项目劳务分包公司担任钢筋班组工长。2019年7月18日,原告在工地现场施工时,被告塔吊吊运的料斗将其压伤,当日送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抢救,并在该医院住院至8月5日出院。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致残程度等级为×级,鉴定机构建议的误工期为60-120日,护理期营养期为30-60日。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现场施工人员没有任何过错,因被告疏于安全管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原告理应获得法规规定的赔偿,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建三局公司辩称:原告与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动争议已经调解结案,文书为(2020)京0113民初15616号,原告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包含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在内的一次性赔偿3万元。我司是项目的总承包方,与原告并无劳动合同,亦不存在劳务关系。我司合法将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了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合法资质,不存在违法分包与转包问题。我司也尽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且对李玉刚受伤的结果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玉刚先后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3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顺义区法院,在2020年6月11日庭审时,因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可与李玉刚系劳动关系,原告遂撤诉,后申请劳动仲裁,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又诉至顺义法院,最终调解。我司认为原告一系列诉讼行为系恶意诉讼。我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 李玉刚曾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公司、周志超,我院受理后分别立案为(2019)京0113民初26751号、(2019)京0113民初29625号、(2020)京0113民初5015号,(2019)京0113民初26751号、(2019)京0113民初29625号案件为裁定撤诉,在(2020)京0113民初5015号案件庭审中,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庭确认与李玉刚系劳动合同关系,故李玉刚当庭撤诉。后李玉刚提起与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2020)京0113民初15616号案件立案受理,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名为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玉刚在该劳动合同纠纷中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一、原告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与被告李玉刚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二、原告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李玉刚3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等),于2021年1月4日之前支付至被告李玉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卡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正定支行);三、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双方之间的其他全部争议通过达成并履行本调解协议一次性一揽子全部解决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李玉刚当庭确认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所有工伤相关事宜已经处理完毕。 2021年3月17日庭审中,中建三局认可李玉刚与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认可其与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合法劳务分包关系。关于事发原因,李玉刚称是中建三局塔吊下的料斗落下导致其被压伤,李玉刚的工作就是手拽钢筋到指定区域,中建三局认可该事实,但认为李玉刚没有避让下落过程中的料斗,没有离开作业地区,加上信号工指挥有误,导致原告受伤,不认可信号工、塔吊司机是其员工。2021年3月25日,本院进一步询问中建三局在工地现场有多家公司共同施工时,其对现场施工有没有定时巡查和安全漏洞检查措施,中建三局称现场有安全员,就现场施工时每日如何定时巡查、指出安全漏洞并进行纠正在2021年3月26日前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庭后,中建三局未提交相应补充证据。 2021年5月13日庭审中,中建三局称现场地面负责给塔吊司机发信号的杨玉梅看到李玉刚后一瞬间也发出了信号,是塔吊来不及反应没有执行信号。 已查明,李玉刚系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中建三局是涉事工程项目的总包方,李玉刚受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指派在工地从事钢筋拖拽工作。在2019年7月18日的施工作业中,李玉刚被塔吊的料斗在下落过程中砸伤。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玉刚的伤后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致残程度为×级,赔偿指数为×%,误工期为60-12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30-60日。 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李玉刚的工伤职工待遇确认核准情况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8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786元,确认其受伤前平均月缴费工资为9262元。原告庭后向本院口头确认四川开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中恒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除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资等共计3万元以外,另给付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27786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在本案中不要求塔吊司机及塔吊租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2020)京0113民初15616号民事调解书、鉴定意见书、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玉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五元三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玉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二元,由原告李玉刚负担六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冯晨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彭澍官 书记员田小星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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