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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联系方式:0471-7398898
注册时间:2002-10-16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1层1359室
简介: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花草及观赏植物、化肥(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工艺美术创作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地质勘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销售林木种子;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销售林木种子、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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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爱东与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618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倪爱东与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倪爱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屠旻玮,被告(原告)蒙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被告)倪爱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损失270000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绩效工资损失180000元;4.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288674.27元;5.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105000元;6.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180000元;7.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51724.14元;8.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过路费报销款19200元;9.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油费报销款30000元;10.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住宿费报销款18000元。事实与理由:倪爱东于2018年6月7日入职蒙树公司,担任公司第二事业部经理岗位,约定年薪45万元(其中60%按月平均发放、每月固定发放22500元,40%作为绩效工资于年终发放)。蒙树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倪爱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倪爱东在职期间,蒙树公司多次拖欠工资及绩效工资,并拖欠2019年度的过路费、邮费和住宿费报销款,且未安排休年休假。倪爱东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原告)蒙树公司辩称:不同意倪爱东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倪爱东同意在2021年1月10日办理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不应再支付其之后工资。第三,我公司已按倪爱东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不存在拖欠,且其要求支付2018年的工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四,不同意支付倪爱东主张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应根据绩效考核完成情况支付,倪爱东工作期间无业绩,不符合取得绩效工资的条件。第五,不同意支付倪爱东未休年假工资,倪爱东为公司第二事业部经理,是公司高管,可自由支配休息休假,工作地点是北京、呼和浩特及业务需要的区域,公司对其不设考勤、不打卡,仅以业绩情况考核绩效的发放,并且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公司未安排倪爱东进行任何工作,其享受长期假期,不应享受年假。第六,倪爱东主张的报销费用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经核实共收到倪爱东提供的票据金额为14031元,如果法院认为应一并处理,我公司同意为其报销。 被告(原告)蒙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蒙树公司无须支付倪爱东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19日工资差额269588.94元;2.蒙树公司无须支付倪爱东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8965.52元;3.本案诉讼费由倪爱东承担。事实与理由:倪爱东于2018年6月7日入职,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二事业部经理,固定工资15000元,绩效奖金不固定,按照公司实现的实际利润及单位盈利计算绩效奖金。2019年12月31日蒙树公司与倪爱东解除劳动关系,倪爱东申请劳动仲裁。蒙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第一,蒙树公司按照约定发放了倪爱东入职后的工资,并按照其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倪爱东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因倪爱东入职以来从未达成绩效标准,未形成任何有效的业绩,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第二,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2月底蒙树公司已经如数支付了倪爱东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因倪爱东同意蒙树公司予以暂扣,作为其担保闫海峰向蒙树公司债务的还款。加之,倪爱东在职期间一直未对工资发放提出异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倪爱东2019年6月之前的年假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9年6月之后蒙树公司未安排倪爱东工作,倪爱东未给蒙树公司提供劳动,已处于休假状态。根据我国年休假管理规定,倪爱东不应再享受年假。为维护蒙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被告)倪爱东辩称:不同意蒙树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意见以我方的起诉意见为准。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倪爱东主张于2018年6月7日入职蒙树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2019年12月31日,蒙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倪爱东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为“未能及时全部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管理人员应尽职责,导致下属缺乏管理,产生各种纠纷,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另个人欠付公司巨额借款且至今拖欠未归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倪爱东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微信回复如下:“收到,自2019年3月份至今,我未收到公司一分钱工资,所有寄回公司报销票据如石沉大海,请贵公司尽快将我工资及报销给我,我保留对贵司应欠我工资及费用和因此产生的其他赔偿的权利。我在一月十日前去办理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在我没收到公司工资及报销之前,不能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020年12月22日,倪爱东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求相同的仲裁请求。2021年2月26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080号裁决书,裁决:蒙树公司支付倪爱东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19日工资差额269588.94元、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8965.52元;驳回倪爱东其他仲裁请求。倪爱东与蒙树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各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本院。 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倪爱东主张蒙树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因其不存在严重失职,当时其只是将前同事闫海峰介绍的一个项目推荐给公司,公司经过现场实地考察调研并经投委会最终确认可以做该项目,闫海峰要求蒙树公司给其二百万至三百万,蒙树公司最后答复只能以倪爱东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实际上如果项目做成了,该笔借款就冲抵应给闫海峰的好处费。但后来蒙树公司经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放弃。借款当时经过公司的董事长、副总裁、财务主管签字确认了借款事宜,是公司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为此,倪爱东提交蒙树公司财务郑文燕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的该项目PPT以及有公司多位领导签字同意的借款人为倪爱东、金额为250万元的《借款单》。 蒙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倪爱东在完成公司业务过程中没有对合作方进行实际审核,存在明显纰漏,当时公司考察该项目后认为有一定风险,建议延后支付闫海峰的费用,但是倪爱东不同意,并以个人名义从公司借款支付给了闫海峰,公司借款的要求是项目整体挂网后才可借款,但是该项目至今没有组织招投标通知书,介绍人闫海峰已被多个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项目涉嫌造假。 蒙树公司主张倪爱东在未审查合作人闫海峰是否可靠、项目是否属实的情况下,担保闫海峰从公司借款250万元,且该笔借款至今未全部履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公司系合法与倪爱东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蒙树公司提交了(2019)京0113民初26338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523号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劳动合同书》予以证明。(2019)京0113民初263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27日,倪爱东因办理工程相关事宜向蒙树公司借款250万元;2018年8月27日,闫海峰向倪爱东借款250万元;2019年5月23日,蒙树公司作为甲方(债权人)与乙方倪爱东(债务人)及丙方闫海峰(债务人)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借款背景资料:1)丙方就“贵州黔东南州雷山县大塘镇苗岭天路扶贫产业建设项目”通过乙方寻求向甲方进行资金支持,该项目标的额预估1.625亿。2)丙方通过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用于支付上述项目启动费用,丙方承诺甲方:待工程正式中标后协调分包给甲方价值6000万的工程且丙方不收取管理费用,其余工程由丙方单独负责实施。丙方按工程款拨付进度还款给甲方。3)丙方已实际收到甲方出借的人民币250万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此借款通过乙方私人账户转给丙方(说明:由于资金往来诸多不便等原因,经协商后此笔借款待正式施工合同等相关手续完备后可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此部分借用资金约定:应由丙方全部用于项目前期支出并提供相关支出明细。由于项目公告时间有所延迟,已超出甲方预期计划时限,故甲方终止所有项目事宜,并要求乙、丙双方返还先期出借的款项人民币250万元。经过三方友好协商,丙方寻找第三方继续推进此项目并尽快将项目落地以便丙方还款、减少损失。基于此,乙方、丙方均同意将此笔借款返还甲方,但甲方需要给予乙、丙方合理时间返还甲方。鉴于以上事实情况,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8月29日两次向乙方转账出借人民币共计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并与乙方签订借款单;乙方于上述转款日期已实际向丙方转出借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并与丙方签订借条一份;两笔借款实际上均为甲方提供。现经三方协商一致,就上述款项及返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经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应偿还甲方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丙方应偿还乙方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为保证上述款项能尽快清偿了结,乙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就上述从甲方处实际取得的借款(即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乙丙双方保证: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返款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若该笔借款由乙方或丙方任一方向甲方直接偿还(以乙方或丙方名下银行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的、甲方足额收到全部款项的银行凭证为准),乙丙双方对甲方的债务消灭,同时丙方对乙方的债务也自行消灭。三、若乙丙双方或任一方均未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乙丙方需向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罚息并就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乙丙双方保证其任一方均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以各自名下所有的财产对该笔借款提供还款担保......”。最终判决倪爱东、闫海峰共同偿还蒙树公司250万元及利息。倪爱东、闫海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民终152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蒙树公司与倪爱东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4款第(3)项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包括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等。 对于工资构成和工资标准,倪爱东主张入职时董事长赵全生告诉其年薪不低于45万元,60%按月平均发放,40%作为绩效工资于年终发放,并提交电子邮件、《新员工入职导引》《收入证明》、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账户交易明细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显示2018年6月7日发件人高晓博通过gaoxiaobo@hsyl.com的电子邮箱向倪爱东发送《新员工入职导引》。《新员工入职导引》载明事业部总经理为3层级,3层级的工资构成为月度岗位工资(20%)、月度绩效奖金(40%)和年度绩效奖金(40%)。《收入证明》加盖有“内蒙古和盛生态育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用章”字样印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4日,载明倪爱东月工资收入为37500元。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内蒙古和盛生态育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变更名称为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树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倪爱东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获发的工资金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蒙树公司为倪爱东缴纳了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18000元。 蒙树公司称无法确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称发送邮件的人员非其公司员工,发送的《新员工入职导引》是内蒙古和盛生态育林公司的,非蒙树公司的;认可《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但该证明是倪爱东贷款买车让公司为其开具的,不具有证明其真实收入的效力,且出具部门为人力资源部,不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认可蒙树公司是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认可账户交易明细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 蒙树公司主张倪爱东的月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15000元、绩效工资(以完成销售目标为计算标准)、交通补贴(到公司开会每次有100元补贴,除此之外是体现在油费、过路费报销上)、政府就业补贴(政府不定期发放,由公司自行分配)和其他福利(公司餐补,整月出满勤300元/月),为此提交了倪爱东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表以及《2019年度绩效合同确认页》《2019年度绩效合同季度目标分解表》《2019年绩效合同》《2019年绩效合同通用条款》予以证明。工资表显示倪爱东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岗位工资为1200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岗位工资为1500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岗位工资为1750元;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绩效工资为4850元至6000元不等,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绩效工资为0元;2018年9月工资补助为3000元,其余月份为0元;2018年9月当月考核为12571.42元,其余月份为0元;交通补贴为0元至5000元不等,另外个别月份有政府就业补贴、其他福利等。蒙树公司未能解释2018年9月的工资补助3000元是何性质,称应该是因出差或业务给予的补助。对于交通补贴的计算,蒙树公司称应该是当月业绩达成比较好就给的多。《2019年度绩效合同确认页》有倪爱东签字,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载明“被考核人姓名:倪爱东,部门:第二事业部,岗位:总经理,考核人姓名:马黎明,岗位:副总裁。监控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考核人声明:签订本绩效合同前,我已与考核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理解其对本岗位的管理意图并在此合同中体现;考核双方均充分了解本绩效合同的所有约定并达成共识;在考核人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将认真履行本绩效合同并达成绩效目标。”《2019年绩效合同》载明指标包括签约额、产值和责任利润,责任利润完成情况小于50%,此项工资否决,薪资兑现原则为本人年薪*年度绩效奖金比例,年度绩效奖金占比40%。 倪爱东不认可工资表载明的工资构成,但认可工资表载明的养老等扣款金额以及实发工资金额。倪爱东主张即使按照该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来算,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平均工资为21888.78元,与倪爱东主张的月工资22500元(不包括年度绩效)很接近,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都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倪爱东认可在《2019年度绩效合同确认页》上签字,但称没见过其他文件。倪爱东认可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确实没有完成公司年度绩效任务,但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因为有些项目可以上但是公司不同意,认可利润确实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50%。倪爱东称《2019年绩效合同》中载明的三项指标采用一票否决,如果有一项不达标当年的绩效奖金就没有了,此项规定是2019年2月份公司开生产大会时才告诉大家的。 对于主张的报销款,倪爱东称其工作岗位为第二事业部总经理,工作地点在山西和内蒙古,工作内容是承揽业务,所以大多时间都在外地出差,出差通常是自己开车,出差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由公司报销,并提交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与公司人事部员工小邢(微信昵称:深呼吸)的微信聊天记录、自行整理油费、住宿费清单及通行费明细清单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有如下内容:“小邢:倪总您好,我是小邢,您的快递我今天收到了,我看您这边给我邮寄了好多油票,我这边跟您说下,油票必须有对应的过路费且相关发票的日期要保持一致。小邢:如果您是ETC的话,请将通行费明细发我,注:请您将每趟行程的ETC过路费标明好发给我,以便我能对账,切记不要一起开具发票,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报销速度请您配合。小邢:您的这两张发票开具有问题2019年12月12日、通行费票据及明细等。倪爱东:好的,我重新开。小邢:倪总......这两笔费用您招待谁了,招待原因是什么?现在单位每一笔招待费都需要附招待明细。倪爱东:山西玉龙酒店餐饮费是去右玉林业局招待林局......明细当时没开。小邢:倪总,我刚整理了您的发票,还请您把ETC发票尽快发我,每趟行程的时间要一致,不然我这边很难给您粘贴发票。切记不要一次性全开,不然财务无法整理的。小邢:倪总,您好,7.15-7.18,您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抬头地址是原北京蒙树未变更地址,需要您联系客服,重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ETC通行费电子发票一定要一趟行程开具一次,千万不能一起全开。”微信聊天中倪爱东给对方发送了自行整理的油票和住宿费清单以及通行费电子发票。 蒙树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主张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倪爱东油票必须有对应的过路费且发票日期要一致,招待费要附招待明细。蒙树公司表示经过核实,倪爱东提交的票据金额为14031元,同意为其报销。 对于提供劳动的情况,倪爱东主张提供实际劳动至2019年12月19日,蒙树公司则主张2019年5月开始安排倪爱东待岗,并提交《关于倪爱东工作处理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及审批单予以证明。《请示》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内容为:“第二事业部总经理倪爱东于2018年6月5日入职,截止目前本人关键绩效指标签约额、产值、责任利润均为0......建议在欠款事件处理完毕之前,继续保留倪爱东职位三个月,欠款时间处理后,结合其业务拓展情况,再确定其是否留用。”审批表显示逐级领导对《请示》予以审批。倪爱东称没有见到过上述《请示》及审批单,蒙树公司从来没有让其待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电子邮件、《新员工入职导引》《收入证明》、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账户交易明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2019年度绩效合同确认页》《2019年度绩效合同季度目标分解表》、微信聊天记录、自行整理费用明细清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倪爱东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6229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倪爱东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0172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倪爱东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30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倪爱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过路费、油费、住宿费报销款共计14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被告)倪爱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倪爱东与被告(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悦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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