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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飞
联系方式:13921666817
注册时间:2017-10-23
公司地址:新沂市草桥镇草桥街富民南路
简介: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阀门和旋塞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保温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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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与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12846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刘飞(以下简称刘飞)与被告(原告)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润元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赵辰,四海润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海润元公司支付: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工资差额80672.09元;2.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1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9年6月26日入职四海润元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月工资30000元,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起四海润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我于2020年4月16日向四海润元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四海润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刘飞: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工资差额51034.48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3.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1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四海润元公司辩称并诉称:刘飞的基本工资是10000元,劳动合同和入职申请表有约定,刘飞入职时的职务是副总经理,所以有20000元的补贴,2020年1月1日开始,刘飞的职务从副总经理降到部门经理,工资还是10000元,没有岗位补贴,刘飞表示同意。当时我公司给刘飞两个选择,另一个选择是N+1离职,开始刘飞选择的是离职,但是后来又选择了岗位变更,工资1000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都是按照10000元的薪资标准发放的工资,所以不存在工资差额,基于工资差额的解除补偿金也就不存在。不同意支付刘飞未休年休假工资。 刘飞辩称,不同意四海润元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我方起诉意见。 刘飞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四海润元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工资差额83793.1元;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1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628号裁决书,裁决:一、四海润元公司支付刘飞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期间工资差额五万一千零三十四元四角八分;二、四海润元公司支付刘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万元;三、四海润元公司支付刘飞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八百三十九元零八分;四、驳回刘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刘飞于2019年6月26日入职四海润元公司,2020年4月16日离职。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工资数额。刘飞主张其月工资为固定工资30000元+业绩提成(数额不固定)+年底分红(数额不固定),其中20000元由股东徐庆梅转账支付,10000元通过现金领取。四海润元公司从2020年1月开始拖欠工资,其中1月拖欠19682.44元、2月拖欠20150元、3月拖欠20150元、4月拖欠20689.65元。为证明其主张,刘飞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劳动合同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与徐庆梅的微信截图、财务领取现金工资视频、润元设计师群微信记录截图。四海润元公司对刘飞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刘飞的职务自2020年1月开始由原来的副总经理降为部门经理,因此其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0元,工资是银行转账支付,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工资条,工资条显示2020年1月出勤工资6571.60元,实发工资6524.45元,请假7天,迟到7次(迟到一次扣款30元),2020年2月出勤工资10000元,实发工资9850元,2020年3月出勤工资10000元,实发工资9850元,2020年4月出勤工资6896.6元,实发工资6839.70元,与徐庆梅的微信记录截图、入职登记表。刘飞对四海润元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工资条仍显示刘飞的职务为总经理,认可2020年1月请事假7天,不认可迟到一次扣款30元,且四海润元公司主张刘飞的工资为银行转账支付,但并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体现双方就降薪达成一致。 关于离职原因。刘飞以四海润元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四海润元公司主张系刘飞自行离职,且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该公司多次要求给刘飞缴纳社保,但刘飞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该公司无法给刘飞缴纳社保。经查,刘飞在四海润元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由睿捷国际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缴纳,刘飞表示因四海润元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故委托该公司代缴,缴纳社保的全部费用由其个人支付。 关于年休假。刘飞主张其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在四海润元公司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四海润元公司认可刘飞入职该公司前连续工龄超过12个月
判决结果
一、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飞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期间工资差额63428.35元; 二、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927.20元; 三、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飞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 四、驳回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飞、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午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亚丹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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