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693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林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鑫宏林公司与高能时代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4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4763元,由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收取3041元,由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元(已交纳),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7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秦顾萍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范术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斐
书记员万晶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