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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548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
联系方式:010-62490000
注册时间:1992-08-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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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693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林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鑫宏林公司与高能时代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4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4763元,由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收取3041元,由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元(已交纳),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7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秦顾萍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范术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斐 书记员万晶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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