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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新宏
联系方式:0512-68661088
注册时间:1993-01-06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简介:
承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承接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接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水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家具制作。承接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艺术品的设计、施工;软装配饰设计、施工;环境导视系统设计、施工;承接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生产、制作、安装及施工;承接金属门窗工程的加工、制作及施工;木制品制作;建筑石材加工。承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制作、安装;承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园林古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民用、公用建筑工程设计;承接钢结构工程施工,承接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承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销售:建筑材料;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出口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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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曼陀罗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0547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曼陀罗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合同款共计5343455.07元、利息459335.93元并支付利息(以534345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告中标被告(业主方)发包的奥体南区2号地项目一标段A座二十八层石材供应及安装工程,中标价为10648081.07元,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奥林匹克文化商务区2#地,即天圆祥泰大厦A座。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8月13日与该项目的总包单位第三人签订了《奥体南区2号地项目一标段A座28层精装修工程石材供应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格为10648081.07元,工期至2017年10月10日,付款期限为合同订立后付20%,批次石材验收合格付50%,安装验收后付至90%,整体验收合格后付至97%,3%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付清。实际履行过程中,经被告确认共发生增项107537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告几度调整方案和更换管理人员,导致工期一再顺延。至2018年9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基本完工,仅剩验收,被告又提出方案调整并要求停工,拒不往下进行。原告实际完成合同总金额为11723455.07元,被告已付款项为6380000元,剩余5343455.0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并未签署相关施工协议,原告系作为分包方与总包方签署的分包协议,我方已与总包方结算完毕,总包方与原告已解除协议,原告无权向我方主张工程款。第二,该项目工程并未完工,原告不能仅依据分包协议主张合同总价款。第三,原告的石材供应存在一定的数量及质量问题,是导致工程延期甚至停工的原因之一。从已完成符合要求的工程量来看,我方已超额支付了原告工程款。 第三人述称: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合作供应商,前期被告组织招标,经评标后确定原告中标,最终被告指令原告与我方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将款项付给我方,我方再行支付原告。另,我方与原告已结算完成且款项已超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作为承包人签署《奥体南区2号地项目A座一标段A座28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含室内装饰、强电工程、给排水工程。2017年8月13日,第三人与原告签署《奥体南区2号地项目A座一标段A座28层精装修工程石材供货及安装合同》,由原告为涉案工程提供石材及安装。2020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签署《解除协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泉州曼陀罗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泉州曼陀罗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小鸥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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