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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548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
联系方式:010-62490000
注册时间:1992-08-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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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747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林公司)诉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时代公司)及高能时代公司反诉鑫宏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宏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思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赫、被告高能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舟、玛尔孜亚??马哈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宏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高能时代公司:1.支付尚欠货款572477.4元;2.以572477.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鑫宏林公司于2014年开始向高能时代公司供应环保药剂,2016年12月5日,鑫宏林公司与高能时代公司订立《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鑫宏林公司向高能时代公司供应七水硫酸亚铁,单价每吨220元,交易方式为鑫宏林公司发货后,高能时代公司确定数量和质量无误后,并由高能时代公司签发验收证明,再由鑫宏林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由高能时代公司支付货款,如高能时代公司到期未付款必须向鑫宏林公司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千分之五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供货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送货至项目地点江苏省,运费由高能时代公司承担,高能时代公司指定货物签收人。合同签订后,鑫宏林公司依约分六次向高能时代公司交付了货物,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4日交付了1538.46吨,于2017年1月5日至1月10日交付了639.98吨,于2017年1月24日至2月24日交付了2602.17吨,于2017年2月25日至3月10日交付了4914.93吨,于2017年3月11日至3月26日交付了6046.46吨,于2017年3月26日至4月10日交付了3273.62吨,并全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高能时代公司已将增值税发票全部入账。货物交付后,高能时代公司给付了5批货物的货款,但未给付2017年1月24日至2月24日货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高能时代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鑫宏林公司的诉讼请求。鑫宏林公司与高能时代公司签订过补充协议,双方达成一致,鑫宏林公司同意退赔高能时代公司60万元作为结清财务货物的依据。鑫宏林公司同时向高能时代公司出具过60万元货款损失的承诺函,所以双方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 高能时代公司一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鑫宏林公司:1.支付313761.3元;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前,高能时代公司与鑫宏林公司将供货价格从220元/吨,调到110元/吨。本案涉及货物系调价后交易,验收时间为2017年3月3日,争议货物共2602.17吨,按110元/吨计算,货款应为286238.7元。根据《承诺函》《补充协议》,鑫宏林公司应当向高能时代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60万元,又因鑫宏林公司违反廉政协议书等严重违约行为,高能时代公司有权要求鑫宏林公司承担60万元违约金,抵扣前述货款后,鑫宏林公司应当支付313761.3元。 鑫宏林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高能时代公司的反诉请求。高能时代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到的60万元并不是针对本项目的。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12月5日,高能时代公司(甲方)与鑫宏林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就苏州七子山污泥塘修复项目向乙方采购产品,工程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七子山垃圾填埋场,货物名称为七水硫酸亚铁,规格型号为92%以上,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综合单价220元/吨,货款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单价已包含全部材料费用、税金、运费、保险、装卸费、符合甲方要求的包装费、损耗、乙方机械使用费、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产生的费用等乙方完成向甲方交货前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谢军洪;初步验收过程中,甲方对货物有异议的,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处理完毕,否则即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分批次付款:乙方在甲方通知时间内供应完毕甲方要求数量的货物,且甲方对该批次货物无异议的,乙方凭依法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测试合格报告及甲方工作人员签收确认的发货清单(复印件)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100%,质保期1年,自全部货物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为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给予甲方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甲方宽限期满未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并要求甲方立即付清到期未付货款并按到期未付货款的0.5‰/日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该合同附件2为廉政协议书。 鑫宏林公司依约供货,2017年3月3日,高能时代公司出具《苏州七子山垃圾填埋场污泥塘治理修复服务外包项目硫酸亚铁验收证明》,记载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3月3日,反馈中记载:“该批次货物为年前存放与码头货物,截止2017.2.24,过年前进场货物已全部接受完成”,谢军洪在其上签字。 2017年3月5日,鑫宏林公司向高能时代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为58247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 2017年5月10日,高能时代公司员工雷金龙向鑫宏林公司指定邮箱发送了截至2017年4月底的对账单,记载了六笔交易,分别为(1)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4日交付了1538.46吨,(2)于2017年1月5日至1月10日交付了639.98吨,(3)于2017年1月24日至2月24日交付了2602.17吨,(4)于2017年2月25日至3月10日交付了4914.93吨,(5)于2017年3月11日至3月26日交付了6046.46吨,(6)于2017年3月26日至4月10日交付了3273.62吨,其中第(1)、(2)、(4)笔已经支付,第(3)笔价格在申请,第(6)笔于2017年3月27日调价。 2017年8月1日上午8点,高能时代公司的审计监察部人员钟炳惠、高虎堂、李博与鑫宏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思林进行谈话,并形成了《谈话笔录》,主要记载:高能时代公司问“2017年春节后苏州七子山项目七水硫酸亚铁供货价从220元调到110元/吨,请说明调价过程和原因?”鑫宏林公司答“2017年元月1日前苏州七子山项目七水硫酸亚铁供货价从220元调到110元/吨,元旦后,苏州下雨一个月,项目使用量较少。春节后2月前价格是按220元,年后2月4日,初八上班后我主动打电话找王腾飞汇报,七水硫酸亚铁价格情况,现在过年期间淡季,厂家价格降了很低,2月12日和高能时代公司采购部雷金龙形成了书面调价函110元/吨供货,其中4000吨是年前备货,其中2612吨是已经发货到码头了,所以要求采购按照220元结算,一直到现在没结算。”问“年后降到110元/吨成本多少?”答“春节过后2月份,我们都是从江苏附近金梦和今翔两家商贸公司拿货,价格降到了70元/吨到码头,短运到项目部有5公里,装卸费25元,一共95元/吨,所以降到100元/吨给高能时代公司供货,具体拿货量挺多,年后基本都是江苏的。” 在同时形成的另一份《谈话笔录》中,高能时代公司问“苏州七子山项目硫酸亚铁有效含量合同签订92%,实际七水硫酸亚铁有效含量检测只有85%-88%,与合同不符是怎么回事?”鑫宏林公司答“确实实际含量达不到92%的,我们没有注意到,确实与合同签的指标不符,需要完善。”问“有效含量达不到92%,将影响增加我司项目硫酸亚铁使用量及成本,而且砷含量超过标准32倍多,与合同不符,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答“确实当时签合同时考虑不周,影响高能时代公司预算成本核算等,砷含量超标情况确实实际与合同不符不知情,我们合同不到位包括含量、指标不一,存在疏忽,我们有责任,愿意承担责任及给高能时代公司造成的影响,保证完善后续合同等。” 2017年8月1日下午1:00,高能时代公司前述员工与鑫宏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林继续谈话,形成了《谈话笔录》,笔录中主要记载王思林承认出产检测报告为其制作,并非厂家出具。 2017年8月1日下午3:00,高能时代公司前述员工与鑫宏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林继续谈话,形成了《谈话笔录》,笔录中主要记载王思林承认与各项目部人员吃饭、送礼等事宜。 上述四份谈话笔录均有王思林签字、捺印,高虎堂到庭陈述了四份谈话笔录的相关情形,并不存在威胁、胁迫王思林签署的情况。 2017年11月7日,鑫宏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思林向高能时代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主要记载:“鑫宏林公司与高能时代公司先后合作了腾格里、七子山、珠海沥溪、福安、西宁等十几个项目,2017年贵公司审计七子山项目发现我司违反廉政行为,我司也高度重视,先后沟通反馈,包括多项目送货检测报告造假、硫酸亚铁有效含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福安项目多结算货款、请项目人员吃饭等行为违反廉政协议,愿意退赔共计60万元损失。” 同日,鑫宏林公司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鉴于双方签署的七子山项目、绍兴项目、腾格里项目等采购药剂的采购合同账务待结清,现鑫宏林公司认可欠高能时代公司60万元,达成协议如下:1.鑫宏林公司同意高能时代公司从上述项目未结款项中自行扣除60万元,结清账务后余额不足,鑫宏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同理余额高能时代公司支付结清;2.本协议未约定的执行原合同条款。”高能时代公司认可该补充协议的效力。 上述两份文件均有王思林签名、捺印。 庭审中,高能时代公司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的《合同解除通知》,主要内容为通知鑫宏林公司解除涉案合同。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合同项下六笔供货中有五笔均已结清,只剩下涉案的2602.17吨货物货款未结清。 庭审中,鑫宏林公司提交了阿拉善盟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阿拉善盟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租房合同、及王思林与高能时代公司员工王腾飞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高能时代公司提出的60万元并非针对涉案的七子山项目,而是腾格里项目,高能时代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阿拉善盟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系王思林注册成立,与鑫宏林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出具的说明,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谈话笔录、邮件、发票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7522.6元; 二、驳回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驳回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25元,由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762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市鑫宏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7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芸熠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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