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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联系方式:010-83982222
注册时间:1953-03-0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培训;工程技术服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技术开发;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信息咨询;热力供应;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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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634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润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润扬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润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被告中建一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润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8930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835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以1635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以835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以3789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15.4%计算);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中建大观天下南区二期(40#-45#楼、47#楼)”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并对商品混凝土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商品混凝土,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3月25日止,被告尚须依约支付所欠货款本金共计3789306元。另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 被告中建一局公司辩称,按照双方约定,余款20%应按以房抵款的方式支付,原告无权主张现金支付,且我方在付款前,一直积极提供房源信息,是原告一直拒绝;针对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根据合同规定,缓付、迟付情况下,不收取利息,也不需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8日,中建一局公司(需用方,甲方)与江苏润扬公司(供应方,乙方)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载明:承包内容,承包甲方承包工程(40#-45#楼、47#楼)商品砼供应。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工期要求、浇注量大小、乙方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乙方的实际供应能力等等因素对供应范围和具体浇筑部位进行明确和调整。工程进度款:(1)每月18日前核算完毕上月价款。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每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款的50%;(2)主体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3)主体结构封顶且双方办理结算后1年内付至80%;(4)余款在办理完结算后18个月内以抵房形式付清。(5)付款方式为商业承兑、银行承兑、银行转账及不低于20%工程款抵房,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与业主办理抵房手续,如因需方(甲方)责任抵房未能履行,需要(甲方)应付清余款。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业主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拖延工程款支付情形,对此乙方表示愿意和甲方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乙方承诺:对甲方应未收到业主相应款项而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情形,表示同意承担延期收款的风险,乙方因此确认甲方未按月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9月20日,江苏润扬公司(分供方)与中建一局公司(总包方)办理结算,并形成《分供完成结算书》,载明:总、分供方双方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关于承包40#-45#楼、47#楼砼分供合同工作内容,分供合同价款(含补充协议)总额:19700000元,现已完成40-45#楼、47#楼砼供应工程内容,且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现对完成工作内容办理结算如下:结算金额19018000元,其中增值税税前金额16469031.27元,增值税金额2548968.73元,结算金额占合同总额比例96.54%。结算金额即为江苏润扬公司在工程施工全部费用,以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保修款按合同约定。在庭审过程中,经江苏润扬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确认,被告已付款金额共计15228694元,欠付金额为3789306元,欠付金额占总结算金额比例19.9%。 2021年2月27日,中建一局公司向江苏润扬公司发送函件,载明:你方与我方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该份合同目前我司已向你方支付了80%的结算款,根据合同第5条第5.2款约定“余款在办理结算后18个月内以抵房形式付清”,双方合意余款的付款方式为“抵房”,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项目部于2020年8月起就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你方公司吴晨、余根新等人开始选房、办理抵房手续等,但你方所指定的人员多次不到位或以其他理由拒绝房源、办理抵房手续。现尾款履行期将至,我项目部郑重函告,请你方于2021年3月10日前至项目部选房、面谈抵房事宜及办理抵房手续,我司将予以充分的配合,若你方拒绝抵房的,我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视为你方放弃到期债权。 2021年3月3日,江苏润扬公司就上述函件向中建一局公司回函,载明:我司就2021年2月27日收到的关于中建大观天下南区二期项目工程函件进行回复。首先,贵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根据贵司与我司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5.2条约定:“工程进度款(1)每月18日前核算完毕上月价款。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每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款的50%。(2)主体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3)主体结构封顶且双方办理结算后1年内付至80%。”贵司未严格按照该条约定的付款进度进行付款,已构成违约。其次,对于贵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我司已委托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且于2020年12月22日首次开庭(证据交换),并将于2021年3月25日正式开庭。再次,我司并不认同关于贵司在工程函件中提及的我司办理抵房手续时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房源的情况,我司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9日配合选房,但是由于贵司房屋价格以及户型的多次变动,导致我司无法确认房源,现抵房手续已无法实现,我司要求贵司支付现金。最后,请贵司尽快将欠款3839306元付清。在庭审过程中,江苏润扬公司认可中建一局公司向其发函后未去选房,因为江苏润扬公司认为抵房手续已经无法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江苏润扬公司主张,《商品砼供应合同》5.2条关于“余款在办理完结算后18个月内以抵房形式付清”的约定无效,因为未到清偿期以房抵债无效,该约定并没有指定特定房源,因为没有价格位置,无法履行。中建一局公司提交工作人员与江苏润扬公司工作人员吴晨的聊天记录截屏,主张其积极履约并提供足够多的房源供江苏润扬公司选择,抵房事宜不能办理的原因在于江苏润扬公司。根据微信聊天截屏显示,2020年8月23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员与江苏润扬公司取得联系,并于2020年9月9日、9月18日多次向其发送房源信息。2020年12月8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员说:“10号是今年抵房的最后时限了,你们到底什么情况?说好的今天来谈付款抵房的事情,还来吗?”吴晨回复:“来,我在等律师。”后又回复:“律师那边说,他们要跟你们先谈谈完之后才可以继续下面的手续。”2021年2月27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要求“赶紧来抵房。”。2020年2月28日吴晨说:“杨总啊,关键是133平的话,我拿只能拿一套对不对?你拿一套有160几万,我本来想拿两套,109的话,还有200多万一点,对不对还能多几个十几万是吧,所以我看看你发给我的选133的有没有109的,然后价格这方面你再看看能不能优惠到最大,就上次那个价格。”2021年3月31日,中建一局公司工作人员说:“刚才你们委托的谭律师过来我办公室了,我把可抵房的房源信息给他发了,也交流了一下,回去你们再商量沟通,抵房的事情抓紧时间办理,事情尽快解决。”同时发送约九套房源信息。2021年5月21日,江苏润扬公司工作人员吴晨询问:“杨总有房源信息了吗?”中建一局公司再次发送房源信息表。吴晨回复:“小的没有啊,太大了。”“22号楼在哪里。”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当庭拨打微信首页电话,对方认可系江苏润扬公司工作人员吴晨。对于该微信记录及微信记载关于双方商议抵房的相关情况,经法院询问后,江苏润扬公司承诺庭下核实后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但并未按期提交。另,庭审过程中,中建一局公司再次提交了其可供抵房的房源信息41套。 另查,根据庭审信息查询显示,江苏润扬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曾将中建一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现金,后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润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57元,由江苏润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倪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赵佳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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