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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悦
联系方式:0551-63542170
注册时间:2021-07-12
公司地址:江苏省邳州市四户镇桃园村7组571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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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5民初1848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智业公司)与被告张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巅峰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杨召,被告张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陈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巅峰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员工服务期限协议》及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诉讼费由张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京兴劳人仲[2020]字第4166号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张悦于2019年7月31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服务期协议》。因张悦工作能力欠佳,双方于2019年10月23日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协商解除员工服务期协议书》。张悦在仲裁时当庭提交《员工服务期协议》,故意隐瞒《协商解除员工服务期协议书》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事实上双方服务期协议已解除,双方无需再承担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任何义务。二、京兴劳人仲[2020]字第4166号裁决书法律适用错误。基于张悦自身原因、疫情冲击及我公司人员结构调整等各种因素,我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张悦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悦接受劳动合同已解除的事实且并未提出继续履行,只因我公司未满足张悦提出的不合理的经济补偿,张悦直到2020年6月28日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并且直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其工作岗位编制已撤销,相关工作已经被其他员工替代,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无继续履行的基础,仲裁机构应依法向张悦释明后驳回其请求,但仲裁机构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裁决应予以纠正。 张悦辩称,1、巅峰智业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员工服务期协议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独立合同,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是否解除,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理;2、员工服务期协议是否解除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因素,员工服务期协议约定的主要目的是对我在北京市落户办理完毕后负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其解除与否与劳动合同是否仍继续履行无直接关系,3、巅峰智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巅峰智业公司在无任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前提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我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情形,积极完成巅峰智业公司交付的工作,不存在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工作失误,与同事之间关系融洽,不存在巅峰智业公司所称任何的消极怠工情况,至2020年6月18日巅峰智业公司将我工作所用电脑及文件强制收回,6月19日起不允许我出入办公场所,致使我无法继续提供劳动,且我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第一时间与巅峰智业公司进行联系要求复工,被巅峰智业公司拒绝,并称其已经起诉,故我无法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完全是由巅峰智业公司造成的,应当由巅峰智业公司承担一切不利后果。4、巅峰智业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将严重损害我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我作为应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唯一一次优先落户北京市的福利,巅峰智业公司在我入职前,以北京市户口指标吸引我,在劳动合同签订时也签订员工服务期协议,使我相信巅峰智业公司为我办理北京市落户,后又积极推动我完成相关的过户手续,我于2019年12月12日完成北京师范大学共同盖章的三方协议后,巅峰智业公司将材料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才中心,北京市大兴区人才中心也已经确认我只需服务满三年既可完成北京市落户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将致使我丧失北京市落户资格,作为唯一不可逆的落户方式,而北京市户口又为极其稀缺资源,具有极高价值,劳动合同解除将严重损害我权益。5、巅峰智业公司基于不正当目的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反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巅峰智业公司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也没有履行提前通知解除的义务,我是通过试用期的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且现在我是随时处于返岗的状态,但巅峰智业公司不同意我返岗上班,所以,我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而且需要巅峰智业公司配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悦于2019年7月31日入职巅峰智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人事专员、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当日,双方签订《员工服务期协议》约定,鉴于张悦承诺将按照一定的服务期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巅峰智业公司为符合北京市落户条件的张悦提供户口指标,并为其办理北京落户事宜。 2019年9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师范大学出具接收函,内容:贵校硕士毕业生张悦申请到我市巅峰智业公司工作,经研究,我们同意接收,请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注: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办理落户手续。 2020年2月25日,“巅峰智业公司HR团队(9)”的微信群组中发出《关于给予张悦书面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决定》),载有以下内容:经查实,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张悦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期间,存在以下工作失误及违纪行为:1、在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工作中未按照人力资源部流程要求执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工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导致公司两名员工(张硕、余涛)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前未完成续签动作,且未能及时向直属领导及时反馈,该行为属于严重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极大的用工风险。2、该员工于2020年2月19日无故不参加部门例会,且事后未主动向直属领导请假和说明理由,影响部门工作安排及部署,给部门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根据《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8项规定,此行为视为旷工。基于上述事实行为,部门已对该员工提出严厉批评,并决定给予该员工书面通报批评处分,暂不做旷工处理。望其及时改正自身错误,吸取教训。同时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部门内部规定规则。 2020年6月19日,巅峰智业公司向张悦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张悦:鉴于您工作中未按照人力资源部流程执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导致公司两名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前未完成续签工作且未能及时向直属领导反馈,属于严重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同时您的综合素质与公司文化、行为价值观不匹配、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等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6月18日终止,您的工资、福利、社保等所有待遇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您所在的岗位取消,职责并入其他人员,请您于2020年6月18日前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巅峰智业公司为张悦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6月。 2020年6月28日,张悦向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巅峰智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9月10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166号裁决书,裁决:巅峰智业公司与张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巅峰智业公司不服裁决内容,诉至本院。 庭审中,巅峰智业公司称张悦入职后的工作内容系负责新入职人员及在职人员的入转调离手续办理,配合部门完成部分招聘工作,因张悦工作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三款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的时候,公司为了保持经营,将办公场地由二层变更成一层,公司没有多余的办公场地提供,张悦原岗位已由公司其他同事接替,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了基本信任,双方劳动合同亦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此,巅峰智业公司提交微信群“巅峰智业公司HR团队(9)”的微信群组聊天记录、孟春朋的书面证人证言、租赁合同及部分场地解除租赁合同、工位照片予以证明并申请卢靖宇出庭作证,其中,卢靖宇证人证言:我自2017年3月在巅峰智业公司实习,毕业后正式留用公司至今,现担任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英文缩写HRBP)兼员工关系,张悦在职期间工作有疏忽,递交给其他部门的数据存在误差,工作续签办理手续上也有疏漏,在工作中态度相对来说不够认真,张悦与公司同部门同事以及其他部门同事之间沟通不顺畅、任务完成不顺利,在沟通上、协调上会与大家不同频,孟春朋、李小凡提到过张悦经常会对同事私下录音,因为由我来存档,我知道公司与张悦签的员工服务期协议解除了,但具体细节不清楚。如果单看岗位,我是张悦的上级,但如果从工作内容来说,张悦不会向我上报所有的工作,因为我不属于张悦的直属上级,不太了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细节。张悦在的时候,我们部门有8名员工,现在还是8人(只有当时的3名员工),因为张悦入职时算是助理岗位,之后她的工作由我来接替,目前没有找到相对合适人员,所以由我继续负责,公司目前准备再招一个人负责我之前的工作,我继续负责张悦的工作内容,公司与张悦同岗位的助理岗只有一个,张悦之后没有针对这个岗位再招聘其他人。张悦对“巅峰智业公司HR团队(9)”的微信群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称微信聊天记录中2020年2月25日的《通报批评决定》作出时,我已经做了解释,在职期间,我自己已经完成了两名员工的合同续签工作,不存在《通报批评决定》上的事实,该通报作出时,是巅峰智业公司第一次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恶意作出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没有巅峰智业公司公章,未经过公开,也未给我留申诉程序。卢靖宇是巅峰智业公司的在职员工,其证人证言有失偏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屡次提到我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疏忽,但问到具体细节又无法提供具体时间也没有相应的沟通往来记录,所以对卢靖宇对我工作能力陈述的真实性不认可,因证人接替了我的工作,与我具有利益冲突,其提供的证言效力存在瑕疵,卢靖宇称我的工作完全由证人来接替,与巅峰智业公司庭审中陈述我的工作另行招人来代替的说法相互矛盾,根据卢靖宇的陈述,我工作期间与其他人沟通相处均是正常,并没有不能胜任岗位的地步,卢靖宇提到我入职时部门有8名员工,现只有当时的3人,说明巅峰智业公司员工流动性非常大,巅峰智业公司存在一定问题,在本案中同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询问,巅峰智业公司称就两名员工的合同续签问题,因其他同事的妥善处理,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庭审中,经多次调解,巅峰智业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
一、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悦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驳回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文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雪飞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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