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执异9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67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冻结并返还已执行的人民币67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1)皖1602执2497号之四裁定,依法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0000元。2021年6月23日以(2021)皖1602执2497之五裁定,扣划了上述款项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尚未支付。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号为2100099922017110010ZY0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亳州谯盛公司将其拥有的对谯城区古井镇生态农场20MW光伏大棚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款项作为出质标的,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重庆盛景鸿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号为2100099922017110010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约定由亳州谯盛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处开立的账号为21×××32的账户及账户内款项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一份、借款合同(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一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ZY04DJ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ZY04一份、账户质押托管合同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ZY04TG一份来支持他们的异议请求
判决结果
中止对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670000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范心正
人民陪审员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李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栋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