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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
联系方式:010-83579988
注册时间:1994-06-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简介:
经批准办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和“走出去”领域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含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办理国务院指定的特种贷款;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转赠款)业务中的三类项目及人民币配套贷款;吸收授信客户项下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办理国内外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办理保函、信用证、福费廷等其他方式的贸易融资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担保业务;办理经批准的外汇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和承销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存放业务;办理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见证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代理买卖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海外分支机构在进出口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按程序经批准后以子公司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及租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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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执异9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67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冻结并返还已执行的人民币67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1)皖1602执2497号之四裁定,依法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0000元。2021年6月23日以(2021)皖1602执2497之五裁定,扣划了上述款项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尚未支付。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案外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被执行人亳州谯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号为2100099922017110010ZY0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亳州谯盛公司将其拥有的对谯城区古井镇生态农场20MW光伏大棚电站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及款项作为出质标的,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重庆盛景鸿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号为2100099922017110010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约定由亳州谯盛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处开立的账号为21×××32的账户及账户内款项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一份、借款合同(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一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ZY04DJ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ZY04一份、账户质押托管合同合同号:2100099922017110010ZY04TG一份来支持他们的异议请求
判决结果
中止对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670000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范心正 人民陪审员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李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栋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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