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6财保19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520106260000000066)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韦崇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丽
书记员顾荣霞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