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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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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化雨、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91民初3540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裘化雨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化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被告中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裘化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2604.9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3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00元、鉴定费2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并构成工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中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伤情也未经过工伤认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原告经人介绍到淮安市裕墨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4月12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20年4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中指开放性骨折伴缺损,右中指肌腱韧带损伤。 另查明,案涉工程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工作由被告项目部安排、管理并进行考勤,被告提交了原告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考勤表。原告的工作报酬由被告每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 2020年11月,原、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裘化雨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告裘化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3)
合议庭
审判员纪石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羽曼 书记员石银夏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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