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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联系方式:020-81536335
注册时间:2013-04-02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铁路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生产混凝土预制件;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建筑;其他矿勘探等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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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20175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物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及被告中铁三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孟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铁物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071747.96元及利息(以2071747.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轨道精调件购销合同》,由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轨道精调件。截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071747.96元。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中铁三局公司辩称:确认双方合同关系,对诉请金额无异议,认可中铁物总公司提交的证据且无异议。对于利息起算时间,若无法证明利息发生时间,主张以起诉之日为逾期利息起算时间。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中铁物总公司(卖方)与中铁三局公司(买方)签订《轨道精调件购销合同》,约定如下主要内容:卖方作为中原利达铁路轨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向昌赣铁路项目供应轨道精调件;合同金额3888052.15元;买方无法确定轨道精调件的具体需求数量,本合同为暂估数量,结算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卖方在货到现场10日内与买方完成对账工作,双方签字盖章;卖方在双方完成对账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账单载明的数量、金额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在买方收货并验收合格每批货物后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15日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款,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不接受其他付款方式。 2019年5月27日,中铁物总公司(供应单位)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9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收货单位)签订《昌赣铁路轨道精调件对账结算单》,载明相应物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结算总价为698912.8元。 2019年8月16日,中铁物总公司(供应单位)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9标项目经理部(收货单位)签订《昌赣铁路轨道精调件对账结算单》,载明相应物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结算总价为1319755.56元。 2019年9月3日,中铁物总公司(供应单位)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ZQ-9标项目经理部(收货单位)签订《昌赣铁路轨道精调件对账结算单》,载明相应物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结算总价为53079.6元。 诉讼中,中铁物总公司另提交发票四张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中铁三局公司收到发票的事实。其中,发票(编号11239247)载明:购买方为中铁三局公司,销售方为中铁物总公司,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金额为698912.8元。该发票复印件空白处有“此发票已签收,贾立菊,2019.6.5”手写字样。中铁物总公司员工与“昌赣9标三局樊博涛”(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铁物总公司员工向“昌赣9标三局樊博涛”发送三张发票截图,分别为“编号75472095,购买方为中铁三局公司,销售方为中铁物总公司,开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金额为875653.36元”、“编号75472094,购买方为中铁三局公司,销售方为中铁物总公司,开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金额为444102.2元”,“编号75472096,购买方为中铁三局公司,销售方为中铁物总公司,开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金额为53079.6元”;中铁物总公司员工:“樊部长,这几张发票收到了吧,麻烦帮忙做一下签收手续”;2019年11月11日,“昌赣9标三局樊博涛”:“收到了,我人在外面出差,周四回去给你办理吧”。经质证,中铁三局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确认发票签收人为其公司员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071747.96元及利息(以69891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72835.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29元,由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担329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23729元,本院予以退回23400元,由被告迳向本院缴纳2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赖嘉涛 书记员郭晶惠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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