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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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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20133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亮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丰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电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考利、梁领凌,被告亮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杰,第三人拍卖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供电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再行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损失2393200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拍卖成交价差额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以28932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9338.61元;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拍卖成交价差额之日止,以2393200元为基数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30416.92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9日,拍卖行公司受原告委托,公开拍卖原告的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被告参加竞拍并已缴纳竞拍保证金。被告对编号为1589-1号的标包“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出价15200000元并竞得该标包。但被告在拍卖成交后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且未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并书面声明放弃买受资格。拍卖行公司向被告发函,通知其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清款项,但被告未予履行。2019年12月25日,被告向拍卖行发函,再次声明放弃买受资格。2019年12月30日,拍卖行公司经原告同意,依法将“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再行拍卖。案外人佛山市南海锦志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出价12306800元并竞得该标包,该成交价与原拍卖成交价相差2893200元。2020年1月16日,拍卖行公司向原告划付扣收被告所缴的竞拍保证金500000元。2020年1月20日,拍卖行公司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补足扣减500000元后的两次拍卖的成交价差额23932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放弃原拍卖成交结果的买受人,负有向原告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的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亮丰公司辩称:一、亮丰公司与供电局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供电局公司与拍卖行公司的合同约定不适用于亮丰公司。实践中拍卖活动一般都存在两个阶段,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二是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另行签订协议而成立的合同关系。举行拍卖活动一个阶段是竞买人基于拍卖人发出的拍卖公告等要约而参与拍卖活动,并进行投标、应价等行为,竞买人仅是与拍卖人有相关约定,竞买人的合同相对方仅是拍卖人。只有在拍卖成交确定买受人后,拍卖活动才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由买受人再另行与委托人签订具体的合同,此时买受人与委托人才会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本案中,亮丰公司参与拍卖活动、进行投标应价所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与拍卖行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方是拍卖行公司。由于拍卖最终没有成交,亮丰公司与供电局公司之间从未签过任何协议,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也没有实际履行过任何协议。由于亮丰公司与供电局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电局公司与拍卖行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能适用于亮丰公司,供电局公司无权按其与拍卖行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亮丰公司承担责任。 二、涉案投标书是无效的,拍卖并未成交。本案所涉投标书的报价并非亮丰公司真实意愿。拍卖活动进行过程中,拍卖行公司不停催促亮丰公司,在填写投标书时,拍卖行公司的工作人员亦不断的催促亮丰公司快点填写投标书,并未给予亮丰公司充分的时间考虑,导致亮丰公司在与同事沟通、填写价格时出现错误,在《投标书》的竞买号牌等重要信息还出现了涂改。亮丰公司的价格比其他人的平均报价高出了50%左右,足足有四、五百万的差距,甚至比第二名的价格要高出300多万,这明显是极不合理的,也并非亮丰公司的真实意愿,因此当时亮丰公司就提出异议,没有确认该竞买结果并与拍卖行公司协商处理,最终拍卖行公司亦未与亮丰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上述拍卖并未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涉案拍卖活动中,拍卖师未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结果,且双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并未成交。此外,根据拍卖行公司的《密封式拍卖投标规则》第7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3)竞买人填写投标书字迹涂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涉案的《投标书》下方的“竞买牌号”处,有着明显的涂改痕迹,这正是因为拍卖行的人员不断催促亮丰公司尽快填写该投标书所导致的填写错误。拍卖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出现填写错误的投标书必须是要重新填写的,否则该投标书是无效的。因此涉案投标书有涂改,是无效的投标书,其报价亦应是无效的,涉案买卖尚未成交。 三、亮丰公司出具“说明”单方面放弃中标资格是被拍卖行公司胁迫的,并非真实意愿,且亮丰公司与拍卖行公司已就本案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亮丰公司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如前所述,亮丰公司在拍卖行公司不断催逼之下进行投标,后发现存在严重错误,投标结果亦不符合亮丰公司的真实意愿,因此当即提出异议,并且没有最终签署成交确认书。经过与拍卖行公司的沟通协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亮丰公司就涉案标包所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及佣金27.36万元由拍卖行公司扣取后,剩余的172.64万元退回亮丰公司,亮丰公司无需再承担其他的任何费用与任何法律责任。但拍卖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亮丰公司的人员扣留,不让亮丰公司的人员离开,为此亮丰公司还向辖区派出所报了警,但拍卖行公司仍然不让亮丰公司离开,强迫亮丰公司出具“说明”单方面放弃中标资格,法院可向派出所调取当时的报警记录予以核实。因此,单方面放弃中标资格并非亮丰公司的真实意愿,亮丰公司与拍卖行关于后续责任承担是达成一致的,亮丰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应条件是只罚没保证金50万和佣金27.36万,并不包含承担二次拍卖的差价,否则亮丰公司亦不会放弃中标资格。在2019年12月25日亮丰公司发给拍卖行公司的《申请函》亮丰公司也再次向拍卖行公司明确了只承担没收保证金和佣金的责任,之后拍卖行公司也履行了相关约定,扣除保证金和佣金后退还了剩余的172.64万元给亮丰公司,可见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亮丰公司《申请函》中的内容,亮丰公司不应再对二次拍卖的差价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应是拍卖合同纠纷,且涉案投标书是无效的,拍卖并未成交,亮丰公司与拍卖行公司已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亮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已履行完毕。因此,恳请法院驳回供电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拍卖行公司发表意见称:我行当时给被告填写投标书的时间是充足的有足足五分钟时间,不存在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所称我方催促被告方填写的情况,其他的意见均可在原告的证据材料中体现。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供电局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拍卖行公司(拍卖人、乙方)签订《报废物资委托拍卖框架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拍卖报废物资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拍卖成交后,乙方应自拍卖会结束后24小时内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与乙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全额成交价款通过对公帐户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关于拍卖规则,成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拍卖标的流拍,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当次拍卖成交后,乙方在24小时内未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未按约定签订合同、付款、提货等原因导致拍卖未成交等。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为证明其主张,供电局公司提交《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资料-第1589期拍卖会》,该文件资料有亮丰公司骑缝盖章。该文件资料包括《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第1589期拍卖会拍卖标的清单》等文件。其中,《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载明:本期拍卖会首轮以密封式投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竞买人首轮密封式报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且最高报价只有一个竞买人的,该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并另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不按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的,己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本公司将依照《拍卖法》第3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拍卖标的的瑕疵说明、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拍卖成交款的支付时限及方式、买受人支付佣金的标准及时限、拍卖标的移交接管的时间及方式等在拍卖资料之拍卖标的清单及拍卖条件中作详细说明,竞买人必须完全接受相应的拍卖条件方可参与竞买。该文件上有亮丰公司盖章及黄小青签名,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第1589期拍卖会拍卖标的清单》载明:拍卖标的包括五个标包,其中标的编号为1589-1的名称为“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包为“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该标的保证金为50万元,清单中五个标包保证金合计250万元;拍卖条件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标的成交金额的,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自动转为定金,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拍卖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当支付该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补偿;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会现场或在24小时内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支付全额拍卖成交价款及安全事故责任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该文件买受人签名处未有亮丰公司签章。 2019年12月13日,亮丰公司签章出具《承诺书》,载明:亮丰公司提交参加2019年12月19日拍卖会的资料,亮丰公司己收悉本次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清单,并同意在2019年12月16日16时前按时缴交竞买保证金,意向竞拍标包包括“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从化棋杆仓报废物资(标一)”等五个标包。 2019年12月19日,拍卖行公司盖章出具《密封式拍卖投标规则》,载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投标书内未填写对标的的出价(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竞买牌号,未经竞买人签名;竞买人填写投标书字迹涂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投标书内填写的竞买牌号、竞买人签名与竞买凭证不符。 2019年12月19日,黄小青签署《投标书》,载明:本竞买人同意遵守《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第1589期拍卖会拍卖资料》及《投标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竞投的标的编号1589期一1号,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包: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出价为1520万元。以上出价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不作撤回。一旦成交,本人将按规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提运货物,并另按成交价的1.8%向你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竞买牌号处手写载明为92号,另有涂改痕迹。竞买人签名处为黄小青。同日,黄小青签署《拍卖会拍卖笔录》,载明拍卖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标的名称为“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买受人牌号为92号,成交价为1520万元。亦于同日,拍卖行公司出具《投标结果登记表》,载明投标结果最高价格为1520万元,竞买牌号为92号。 2019年12月19日,亮丰公司出具《说明》,载明:兹有我司亮丰公司参与拍卖行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的拍卖会,在竞标编号1589-1号标包时,法人与合作伙伴之间通电话把竞标价1052万元听成1520万元,造成严重失误,在此我司深表歉意,由于损失金额巨大,现我司申请放弃中标资格,望拍卖行能酌情处理。 2019年12月20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发送《关于催促“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买受人签署并按时付清拍卖款项的通知》,要求亮丰公司最迟在2019年12月20日前签署本项目《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清如下拍卖款项:1、成交总价1.8%的拍卖佣金27.36万元;2、拍卖成交价款1520万元;3、安全事故责任保证金152万元。同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发送《关于同意买受人放弃“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标的编号1589-1)”买受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复函》,表示拍卖行公司同意亮丰公司放弃上述拍卖标的的买受资格,并要求亮丰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没收其缴纳的全部竞买保证金;2、亮丰公司应当支付拍卖佣金27.36万元;3、亮丰公司一年内不得参加广州供电局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组织的报废物资处理工作,同时承担《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4、再次拍卖时,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亮丰公司负责补偿。 2019年12月25日,亮丰公司向拍卖行公司发出《申请函》,载明亮丰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10点30分在拍卖行公司拍卖会上,对于竞标编号1589-1号标包的失误操作,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拍卖行公司递交书面声明放弃买受资格,为此,亮丰公司愿意将该标包的保证金50万元给予没收,并向拍卖行公司支付此标包的拍卖佣金人民币27.36万元,上述费用从亮丰公司已支付的25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亮丰公司要求拍卖行公司将扣除保证金50万元和佣金27.36万元后的余款172.64万元退还亮丰公司,并声明承担上述保证金50万元和佣金27.36万元后不再承担其它的任何费用与任何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转账退还1726400元。 2019年12月30日,拍卖行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锦志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案涉拍卖标的“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的拍卖成交价为12306800元,买受人为佛山市南海锦志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拍卖行公司向供电局公司转账50万元,转账用途、附言注明为“违约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广州供电局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 2020年1月20日,拍卖行公司向亮丰公司发出《请亮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补足差额的通知》,要求亮丰公司最迟于2020年2月1日补足案涉标包两次拍卖成交价差额239.32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振宇 书记员马廷毅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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