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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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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7民终1052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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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国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驳回人保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国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致保险标的发生毁损,系认定事实错误。(1)国能公司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不存在施工不规范的情形。国能公司与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森博公司)之间的业务系经过招标程序,在国能公司向亚太森博公司发出施工方案后,亚太森博公司选择与国能公司形成订单。2018年7月1日即涉案事故发生当天,国能公司的施工人员是第一天去施工,且严格按照双方认可的施工规范施工。为此,国能公司不存在公估报告所述的“违反施工规范”情形。(2)现场事故照片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形成原因与国能公司无关。该照片显示涉案吊顶的支撑物,即拉丝、龙骨等已经严重腐蚀。该事故的形成原因应为涉案车间吊顶部分年久失修,造成严重腐蚀、生锈,进而造成拉丝机龙骨的强度减弱致事故发生,与国能公司无关。(3)涉案事故当天,国能公司的施工与该事故没有任何关联性。双方的订单存在四个部位的施工,从国能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的陈述和现场施工照片可知,国能公司当时所施工的部分为:钢结构檩条丝杆螺母更换,该部分是在涉案事故脱落的吊顶的上部有四十到五十厘米,其不可能接触到涉案脱落的吊顶部分。2、公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公估报告在事故原因分析时,没有采集国能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的任何信息和笔录。国能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是整个事故最直接的见证者,在没有采集国能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的笔录的情况下,公估公司仅依据所谓的事故后勘察情况、国能公司不知道是否存在的视频、采购订单以及亚太森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十个月向人保深圳分公司发出的所谓的索赔函,就将事故原因分析为国能公司的施工人员的施工不规范所导致(事故分析并没有提供施工如何不规范、国能公司违法了哪项规范的陈述),这是不负责任的事故原因分析。该分析及公估报告不能对国能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一审判决具有一定的程序瑕疵。国能公司的原代理人在一审怠于履行代理职责,且国能公司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事故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国能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再次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涉案证据予以充分的释证、质证,但一审法院却径直作出判决,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存在程序瑕疵。 人保深圳分公司辩称:一、国能公司以其施工规范即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保深圳分公司在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依据被保险人亚太森博公司与国能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及物资/服务采购的通用条款和条件》要求国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不以违约方存在过错或过错大小为前提,只要国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就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采购订单及物资/服务采购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第22条的约定,只要国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给亚太森博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均承担赔偿责任;若国能公司在施工中有任何的设计、制造缺陷、任何的过失行为、疏忽或错误,造成亚太森博公司损失的,更应按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进行赔偿。二、国能公司称涉案事故的发生与其施工无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公估报告中描述了事故经过,显示本次事故原因是由于国能公司施工人员的施工不规范所导致。2、国能公司称涉案吊顶的支撑物即拉丝、龙骨等已经严重腐蚀,进而造成拉丝机龙骨的强度减弱,与国能公司无关,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亚太森博公司进行本次供应商的招标的目的是,对PM11纸机吊顶进行大修及防腐。根据国能公司签字确认的采购订单亦可以看出其本次服务的范围,国能公司作为专业维修施工机构,在投标涉案工程时已非常清楚工程情况,在维修施工前,本应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及完善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但其却未进行任何风险评估,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既未对吊顶下的纸机进行安全防护,两名施工人员还直接站在吊顶上粗暴作业,给亟待维修的吊顶施加了超出承受范围的外力,导致吊顶垮塌。由此可以确认,涉案事故发生在国能公司的服务期间、服务项目、服务区域,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国能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维修施工过程中作业不当。根据《合同法》和《采购订单及物资/服务采购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国能公司应承担因其员工维修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三、公估公司的公估过程及结论客观、公正、严谨,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勘所调查收集的资料,在亚太森博公司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认定,与事实相符,应予采信。四、一审程序合法,不存在瑕疵。国能公司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一审庭审,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是国能公司对其自身抗辩权的放弃。本案案件事实清晰,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充分。综上,国能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人保深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能公司赔偿1237807.93元(保险金1200000元+公估费37807.93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为30320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国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亚太森博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次事故免赔额为400000元。国能公司通过竞标承接亚太森博公司的PM11纸机湿部吊顶维修工程。2018年7月1日22时30分左右,在国能公司的人员施工作业时,纸机湿部吊顶垮塌脱落并压在下方的设备,造成吊顶及下方设备损坏的事故。2019年5月1日,亚太森博公司向国能公司发出《索赔函》一份,明确表示对于涉案的事故,保留向国能公司索赔的一切权利。后,亚太森博公司就涉案事故向人保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为此,人保深圳分公司委托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对涉案的事故进行保险公估,并花费公估费37807.93元。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施工人员的施工不规范导致PM11纸机湿部天花吊顶垮塌,并造成天花下方的胶辊等设施受损,扣除免赔额后赔款金额为1200000元。2019年8月21日,人保深圳分公司就涉案事故向亚太森博公司理赔1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国能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毁,人保深圳分公司在对被保险人亚太森博公司赔付后,依法有权向国能公司就赔偿款进行追偿。关于《公估报告》是否应采信的问题。国能公司认为人保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不应予以采信,同时认为其施工并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事故的原因应是涉案车间吊顶部分年久失修,造成严重腐蚀、生锈,进而造成拉丝机龙骨的强度减弱所致,与其无关。对此,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国能公司虽对公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该公估报告,亦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评估的申请,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涉案事故是在国能公司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其未提交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事故原因是其辩称的涉案车间吊顶严重腐蚀进而所致,并与其施工无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再次,事故发生之后,人保深圳分公司单方指定公估公司进行公估并未违反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且作出公估的公估机构亦具备相关资质。因此,一审法院对该公估报告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事故损失。人保深圳分公司依据《公估报告》向亚太森博公司赔付了1200000元,现主张向国能公司追偿赔偿款12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2日起,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人保深圳分公司主张公估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涉案的公估费应由人保深圳分公司自行承担。故对人保深圳分公司诉请的该项公估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国能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国能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赔偿款12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2日起,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人保深圳分公司;二、驳回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6.58元(已由人保深圳分公司预交),由人保深圳分公司负担241.69元,由国能公司负担7864.89元。人保深圳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64.8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国能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7864.89元。 二审期间,国能公司提交了一组照片,该照片是涉案事故发生前后的照片,证明国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违反施工规范,施工人员并没有接触到涉案的大面积脱落吊顶,从事故后照片可以看出脱落吊顶的支撑物存在大量的腐蚀情况,国能公司认为该吊顶的脱落是由于支撑物的严重腐蚀所造成,并非国能公司违反施工规范所造成。人保深圳分公司对此质证意见认为,对该组照片的三性均不认可,无法看出照片的拍摄时间及地点,无法确认施工人员和吊顶是否有直接接触。根据亚太森博公司本次招标的目的以及国能公司签字确认的采购订单显示,国能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吊顶的防腐等工作,其作为专业的维修施工机构在进行维修施工前,应该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及完善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施工现场的正常安全。正因其在施工前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既没有对涉案吊顶下的纸机进行保护,两名施工人员还直接在吊顶上方进行作业,给本来需要维修的吊顶施加了超过承受范围的外力,导致涉案吊顶垮塌,故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国能公司的施工不规范。人保深圳分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2018年7月2日,我司接到贵司(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得知被保险人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发生PM11纸机湿部吊顶垮塌事故。我司立即安排公估师联系被保险人,向其了解受损情况。2018年7月3日,我司公估师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对被保险人统计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对。结合现场查勘和被保险人提供的监控视频、采购订单和索赔函等资料,我司认为本次事故原因是由于河南国能施工人员的施工不规范导致PM11湿部吊顶突发大面积垮塌,造成天花及天花下方的胶辊等设备设施受损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已由上诉人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拥军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刘邦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梁湘源 书记员冯雪莹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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