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民初9756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裕泰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裕枫物资经营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金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冰琰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