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1983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农商行)与被告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安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陆志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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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普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7495.92元及利息,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包括正常利息、复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所欠原告利息合计6434.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1日,被告罗松因经营百货自有资金不足,向原告提出申请借款60000元,原告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与被告罗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发放借款60000元,上述贷款逾期后,罗松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罗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松于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普安农商行申请贷款60000元,同日罗松与贵州省普安县农商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60000元给被告罗松,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贷款年利率为8.265%,利率执行方式为固定利率,还款计划为按季结息一次还本,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偿还本金123.83元,2020年10月31日偿还本金1500元,2020年12月14日偿还本金461.85元,2021年3月16日偿还本金418.4元,还差欠贵州省普安县农商行贷款本金57495.92元
判决结果
被告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495.92元,利息6434.78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付2021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元(已减半),由被告罗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潘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进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