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韦云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4执461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一、执行依据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韦云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2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韦云妃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032.21元、利息967.69元、罚息398元及复利49.49元(暂计至2019年8月13日,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按年利率10.6875%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云妃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主要财产为:
1、冻结了被执行人韦云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XXX(冻结时效为2021-03-08至2022-03-07)。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韦云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韦云妃无正当理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云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结案方式
判决结果
终结(2021)粤0604执4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宁斌
审判员涂业初
审判员陆桂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友津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