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波
联系方式:0517-85731220
注册时间:2012-04-26
公司地址:江苏省盱眙县合欢大道2号
简介: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兑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开办外汇业务,办理国际结算;(十一)提供保管箱和贵金属业务服务;(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30执1753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黄华勇、贝帮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为80815.25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华勇、贝帮兵对判决第一项被告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7元,减半收取9063.5元,由被告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黄华勇、贝帮兵连带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华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被执行人黄华勇所有的房屋外,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对被执行人黄华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且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屋。故本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华勇所有的房屋外,未对被执行人黄华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黄华勇、贝帮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均显示签收。之后,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贝帮兵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3、因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贝帮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贝帮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2日等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盱眙县住建局对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贝帮兵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贝帮兵名下有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甘泉西路7号山水名都XXX室不动产(产权证号:XX),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该房屋在本院他案中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黄华勇有位于南京市××区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委托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华勇名下的南京市××区永阳镇财贸北村XXX号房屋。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华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黄华勇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 6、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盱眙公正面粉有限公司、贝帮兵住所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谈话笔录形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807212.2元
判决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学雷 审判员高林 审判员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梁宝
判决日期
2021-10-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