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上海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374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毅、被告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石毅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同年2月26日,本院再次作出(2020)沪0106民初374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三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七套房产作为担保用以置换被告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被冻结的两个银行存款账户,同时三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告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被告石毅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楼605室及1499号地下1层车位55室的房产;
三、查封被告石毅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702室、703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吴剑峰
审判员徐凤
人民陪审员沈知芳
法官助理韩雨奇
书记员杨辉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