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志旺、龚慧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财保116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陈志旺、龚慧珍、陈建伟、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651852.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志旺、龚慧珍、陈建伟、陈某某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志旺、龚慧珍、陈建伟、陈某某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79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杨万加
法官助理张静娴
书记员张静娴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