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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朱海英
联系方式:021-53554600
注册时间:2003-03-14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6F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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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2与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1964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某2与被告陈远勇、王某某、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王某某、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中心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之珺,被告陈远勇,被告绿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其亭,被告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戴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4.80元、营养费600元(40元/日×15日)、护理费420元(60元/日×7日)、交通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损失由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平保上海分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及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由陈远勇承担50%赔偿责任,绿金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律师费为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19时51分许,在本市共和新路进临汾路南约50米处,案外人戴1驾驶的牌号为沪L2XXXX机动车、陈远勇驾驶牌号为沪GYXXXX机动车、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TXXXX机动车及案外人陆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GUXXXX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搭乘戴1机动车的原告及案外人裴某某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陆某某无责任,陈远勇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及上海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支出医疗费434.80元。因沪GYXXXX机动车在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沪DTXXXX机动车在平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沪GUXXXX机动车在中华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上述三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机动车在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0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意见如下:1.医疗费,对于医疗费的总金额没有异议,但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金额。2.营养费认可每日30元,期限认可15日。3.护理费认可每日50元,期限认可7日。4.交通费请求法院依法认定。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机动车在平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0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意见如下:1.医疗费的意见与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意见一致。2.营养费认可每日30元,期限认可15日。3.护理费认可每日40元,期限认可7日。4.交通费认可100元。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机动车沪GUXXXX在中华联合财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答辩意见与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陈远勇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其中医疗费非医保部分要求由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赔偿,律师费同意赔偿500元,其余意见与天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绿金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其中医疗费非医保部分要求由平保上海分公司赔偿,律师费同意赔偿500元,其余意见与平保上海分公司意见一致。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发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戴某2635.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戴某2635.63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戴某263.56元; 四、被告陈远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戴某2500元; 五、被告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戴某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远勇负担25元,上海绿金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臻 法官助理狄茹馨 书记员张佳祺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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