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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12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阳
联系方式:021-59886508
注册时间:2011-07-13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钢结构、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钢结构维修、安装(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钢结构的销售,沥青混凝土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咨询;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软件开发;物流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集装箱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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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8512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勋公司)、徐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勋公司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20678元,定损77572元;2.判令被告洪勋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6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日止;3.判令被告洪勋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4.判令被告徐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洪勋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设备用于广州名古汇商业中心施工,每期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设备租赁期间,原、被告依约进行结算。合同结算金额总计55578元,扣除被告已付金额34900元,被告仍有20678元租金尚未支付,另有定损77572元未支付。被告徐芳系涉案合同的保证人,故原告要求徐芳就该合同产生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涉案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按照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原告自愿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芳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勋公司提某书面意见称,涉案合同签订系徐芳的个人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涉案名古汇商业项目实施的是项目经理承包制,故租赁设备的行为与洪勋公司无关,应由徐芳个人承担责任;洪勋公司只负责将项目部打入公司账户的款项转给原告,只是一个转款的过程,现项目部未打款,洪勋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款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徐芳提某书面意见称,其一,2020年12月徐芳要求原告取回两台正常设备,但原告不同意,故要求扣除两台设备12月以后的租金。其二,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其三,设备因突降暴雨受损,不能规则于其本人,故应予免责。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某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约定被告洪勋公司向原告租赁型号为201-JG-06-18JCPT0807DC自行剪刀式高空作业车6台,进场日2020年3月17日,租金单价1500元/月,最短租期1个月,工程名称广州名古汇商业中心;进、退场均由出租方安排运输,如无特殊约定,进退场费由承租方承担;每期租金结算日为当期期满当日,末期租期不满一个结算周期的,设备退场次日为结算日,租金于结算日后1天内支付;进退场授权人及结算授权人均为徐芳。其他约定栏载明:1.若实际使用时间少于最短租期,则按照最短租期计算租金。若超过最短租期,按实际租期计算……3.运费500元一台,租满两个月减半,租满三个月全免。合同第二部分租赁通用条款第1.2.3条约定,设备在交付前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出租方负责,设备交付后至退场前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在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对于手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索赔时宏信商城(www.hongxinshop.com)上的价格赔偿,商务条款中部分配件价格仅作参考;若宏信商城上无相应配件价格或设备发生全损、灭失的,承租人应按原厂家的报价进行赔偿。承租方知晓商城价格和厂家报价会因出租方索赔时间节点及商场/厂家价格调整等原因发生不时变化,且附随的物流运输及人工安装费用另计。赔偿费用应与当期租金一起支付。承租方支付的款项优先抵扣赔偿费用。第2.2.2条约定,除了合理的磨损外,归还的设备应与交付时的状况一致(以《设备交接确认单》为准),若发现设备存在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的,承租方应在5日内签署《设备定损单》并承担设备的维修赔偿费用;如承租方拒绝签署或逾期未签署的,则视为承租方认同出租方出具的《设备定损单》,承租方除承担维修费用之外,还需向出租方支付设备维修期间的租金。第3.1条约定,设备租期自起租日(以《设备交接确认单》上标注的设备交付日期为准)起算,至出租方设备退场之日(以《设备交接确认单》上标注的退场日期为准)止;第3.2条约定设备的具体数量和租赁期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备交接确认单》记载为准,租金将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第4.8条约定,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债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5.2条约定,若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租金、进退场费、赔偿金支付给出租方,若逾期超过15日,则每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第7.2条约定,承租方授权其进退场授权人、结算授权人、合同授权代表使用本合同中对应的手机号码注册、登录宏信商城,并进行订单、进退场单、结算单确认等操作,上述操作行为受本合同约束。被告徐芳作为承租方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按约向被告洪勋公司交付自行剪刀式高空作业车6台。其中制造编号的尾号为1957、1952、3446、1948的设备于2020年6月9日退场,制造编号尾号为1942、1958的设备于2021年4月15日退场。在2020年6月9日的设备交接确认单(退租)上,载明退租的四台设备均系泡水车。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某的《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设备交接确认单两份、设备结算单两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且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制造编号尾号为1957、1952、3446、1948设备的损失情况,原告提某《设备损坏事故事实确认》复印件一份、两被告均未盖章签字的设备定损单五份及报价单一份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设备损坏事故事实确认》原告未提某原件;设备定损单均无两被告盖章或签字确认;对于案外人提某的零件报价单,原告并无提某采购凭证、支付凭证或发票等予以佐证,故本院均不予认可。综上,原告未提某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情况,故对原告诉请的定损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对此原告可另行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含物流费)20678元; 二、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78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三计付); 三、被告徐芳对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6.24元,减半收取计1128.12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9.64元,由被告重庆洪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芳共同负担15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明明 书记员朱雯静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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