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101财保1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422402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240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王剑晖
审判员倪蕾
审判员叶一
法官助理吴泽均
书记员管斯佩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