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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56784839
注册时间:2001-12-19
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简介:
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科研设计;建筑钢结构制作;公路运输;石油制品、防腐涂料、金属材料;绿化;咨询;砼制品;吊装车辆、工具租赁、修理;仓储;商贸服务业;建、构筑物拆除;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各类企业;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安装、维修、改造;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机械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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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厚与宋滨、宋佳羽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6687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忠厚因与被上诉人宋滨、宋佳羽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局”)、上海宝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启物业公司”)、上海宝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启房产公司”)、姜淑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忠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宋滨、宋佳羽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宋滨、宋佳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忠厚与宝启房产公司之间,就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立的是委托(出售系争房屋)合同关系,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使认为李忠厚和宝启房产公司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债权),系争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变更登记,宝启房产公司并未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物权);二、宝启房产公司、清绿蓝公司无权出租系争房屋,宝启房产公司、清绿蓝公司和宋滨、宋佳羽之间没有成立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三、根据宝启房产公司同意与宋滨、宋佳羽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直接确认房屋权属归宋滨、宋佳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宝启房产公司和宋滨、宋佳羽之间将要就系争房屋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债权),即使认为宝启房产公司对系争房屋拥有所有权,宋滨、宋佳羽也无权对李忠厚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宋滨、宋佳羽共同辩称,不同意李忠厚的上诉请求。一审中李忠厚一开始认为系争房屋是他的。但是经过庭审,宋滨、宋佳羽以及一审法院都认为本案已经涉嫌刑事,故在2020年8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宋滨、宋佳羽于2020年8月14日去公安报案。在报案过程中,2020年9月李忠厚到法院做了一个笔录,明确确认系争房屋其实不是他的,愿意将系争房屋返还给开发商。因为其已于2001年将系争房屋出卖,房款用于折抵宝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宝杨路房屋”)的部分房款。也正是因为这份笔录,公安之后没有进行刑事立案。一审庭审中李忠厚仍旧陈述系争房屋不是他的,由法院来判定系争房屋的权属。开发商在一审中也表示同意直接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宋滨、宋佳羽。现二审中,李忠厚推翻自己之前的陈述,改口称系争房屋仍旧是属于他的,对于这一点宋滨、宋佳羽不予认可。如果李忠厚在二审中再次改口说系争房屋是他的,那宋滨、宋佳羽认为该案已经涉嫌到刑事,应当移送公安处理。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资公司述称,国资公司与本案无关。 宝启物业公司述称,进户时是宋滨到宝启物业公司来拿的钥匙,付的物业管理费。 宝启房产公司述称,坚持一审意见。 二十冶公司、房屋管理局及姜淑梅未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诉讼意见。 宋滨、宋佳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宋滨、宋佳羽共同共有,李忠厚及姜淑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3月22日,住房改革办公室(甲方)与李忠厚(乙方)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出售的系争房屋,建筑面积计75.1平方米,扣除付款折扣后,房屋实际付款金额30193元。2001年3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宝山支行房改业务部出具个人购房交款凭证,购房人姓名为李忠厚,实收金额31827元。2002年5月16日,系争房屋经核准登记至李忠厚名下。 2001年12月20日,上海清绿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绿蓝公司”)(拆迁人、甲方)与宋滨(被拆迁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乙方原居住西大杨175号房屋,属私房性质,乙方接受甲方的拆迁安置。甲方安置乙方在五级地段应安置房屋居住面积26.5平方米,甲方提供系争房屋一套,居住面积32.26平方米。2001年12月28日,调配单位清绿蓝公司、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及新配房经营管理单位宝启房产公司共同出具《住房调配单》,房屋受配人为宋滨,新配房地址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户名宋滨,家庭主要成员宋佳羽。2001年12月21日,宝启物业公司向宋滨出具业主进户收取费用明细事项,包含首期大中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2725元,并向宋滨出具了相应款项付款收据。2002年4月8日,宋滨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 2001年6月12日,宝启房产公司(甲方)与李忠厚、李佳、姜淑梅(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向甲方购买宝杨路房屋,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总房价款暂定208368元。宝启房产公司向李忠厚等人出具了总价为207856元的购房款发票。2001年9月19日,宝启房产公司与李忠厚等人签订《房屋交接书》,向李忠厚等人交付了宝杨路房屋。 本案审理中,李忠厚本人到庭陈述两套房屋取得的经过。2001年从单位分得系争房屋,由于是六楼,觉得太高,就在同一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就是宝杨路房屋,并与开发商协商,由开发商将系争房屋出售,抵一部分宝杨路房屋的房款。后李忠厚交了剩余的房款,并顺利得到宝杨路房屋,各种手续均由开发商办理。本案宋滨、宋佳羽应当起诉清绿蓝公司或者开发商,系争房屋李忠厚应当过户给开发商。一审审理中,宝启房产公司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载明,系争房屋应为宝启房产公司名下未售公房,因当年操作不当致使登记在李忠厚名下,现同意与宋滨、宋佳羽建立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关系,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宋滨、宋佳羽,因该房屋出售产生的价款将另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为便于解决纠纷,方便操作,同意法院判决将系争房屋直接过户至宋滨、宋佳羽名下,无需先过户归还宝启房产公司。 一审另查明,2013年5月2日,宋滨与案外人杨秋芳经法院调解离婚,案号为(2013)普民一(民)初字2065号,杨秋芳自愿放弃系争房屋使用权,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2010年12月12日,国资公司出具《关于注销上海清绿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决定》,写明“上海清绿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完成清算,本公司确认其清算合法,如有未了事宜,由本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清绿蓝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注销。 李忠厚与姜淑梅系夫妻关系,系争房屋于2020年6月14日登记至姜淑梅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李忠厚的自述可知,李忠厚在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取得系争房屋相应权利后,因不满意系争房屋楼层,与宝启房产公司协商另购宝杨路房屋,将系争房屋的出售款抵扣部分宝杨路房屋房款。后李忠厚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宝杨路房屋权利,故双方的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李忠厚的上述陈述与宝启房产公司提供的销售备忘录、收条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故系争房屋权利应由宝启房产公司获得。后系争房屋通过清绿蓝公司及宝启房产公司调配给宋滨、宋佳羽,并由宋滨、宋佳羽自2001年12月起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宋滨、宋佳羽理应享有系争房屋的相应权利。本案纠纷的发生系因宝启房产公司未及时收回系争房屋产权导致,应当予以纠正。李忠厚明知其不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仍将权利转移登记至其配偶姜淑梅名下,其转让行为无效。故系争房屋权利应当恢复登记至宝启房产公司名下,并由宝启房产公司与宋滨、宋佳羽建立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宝启房产公司自述同意与宋滨、宋佳羽就系争房屋建立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关系,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宋滨、宋佳羽,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因该房屋出售产生的价款,并同意法院判决将系争房屋直接过户至宋滨、宋佳羽名下的意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法院确认系争房屋由宋滨、宋佳羽所有,李忠厚、姜淑梅应当配合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宋滨、宋佳羽名下。判决: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宋滨、宋佳羽共同共有,李忠厚及姜淑梅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上诉人李忠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周刘金 审判员刘海邑 审判员王伟 法官助理朱敏 书记员莫莉菲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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