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杨程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5018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杨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杨程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159241.02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杨程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柏平
审判员吴月琴
审判员傅启萍
书记员张骥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