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津艺实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执异94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津艺实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越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3)沪黄证执字第213号《执行证书》、中信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信沪-A-2013-040-01《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信达公司与浙越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信沪-B-2019-003《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信银行债权转让确认函、信达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确认函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津艺实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沪黄证执字第213号《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124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3年7月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527530.41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中信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虹执字第3021号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至信达公司,并履行了相关告知手续。2019年4月,信达公司与浙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至浙越公司,并履行了相关告知手续。中信银行以及信达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函件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现申请人浙越公司认为其系涉案债权的权利人,遂来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判决结果
(2013)虹执字第30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林彬
审判员居淑英
审判员严萌根
书记员周宵祥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