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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林琳
联系方式:0755-83521596
注册时间:2021-06-18
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园路28号华盛家园C幢华朗轩4A房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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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8133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丹公司)因与林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博丹公司上诉请求: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博丹公司支付林琳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工资总额16897元。2、博丹公司无需支付林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林琳月工资25000元,与事实不符。2020年1月20日博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杰个人转账75000元,系董杰承诺支付给林琳的部分奖金,并不计算在每月工资金额中。其二,一审法院认为林琳自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基于博丹公司的待岗安排而未向博丹公司提供劳动,存在错误。第三,博丹公司自2020年6月21日从启东项目部全部撤离。林琳与案外人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琳于2020年6月5日之后仍在处理项目收尾工作,但因钦某某自2020年6月21日已从博丹公司离职,故不存在博丹公司还在做项目的收尾工作一说。第四,林琳伙同案外人员李用亮虚报工程结算价,疑属职务侵占,行为极为恶劣。 林琳未作答辩。 林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博丹公司支付林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60000元;2.判决博丹公司支付林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06834元;二、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104.3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博丹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和辞职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外人钦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离职。林琳发表质证意见如此:对辞职信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博丹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过,当时辞职信上没有手写的内容,本次提供的辞职信上又多了两行手写的字。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案外人钦某某何时辞职,林琳不清楚。林琳自2020年6月5日收到博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告知其在家休息的微信后,林琳作为启动项目的经理,基于工作职责,对项目上的事情也会在微信上予以回应和解答,包括2020年6月9日再次前往启动项目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梅 审判员郭征海 审判员唐墨华 法官助理刘子娴 书记员刘子娴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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