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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贺劲松
联系方式:021-20268888
注册时间:1998-06-04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112、138号地下一层、1层102-109室、2层201-2、3层302-4、第9-15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黄金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他由其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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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丽明实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钢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异1425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3)浦执字第1918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钢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康丽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168号民事调解书,(2013)浦执字第19188号执行裁定书、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四件、债权转让协议二件、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四件等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钢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16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上海钢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342018.75元、利息238327.4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被告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另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17404元。2013年10月1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3)浦执字第19188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机构于2013年10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权予以转让,并于2015年4月24日在《文汇报》刊登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2020年7月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权予以转让,并于2020年7月14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2020年10月13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芝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权予以转让,并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2020年10月19日,上海芝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人上海康丽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权予以转让,并于2020年10月27日在《文汇报》刊登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本案审查过程中,所有债权出让人均到庭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债权转让确认函
判决结果
变更上海康丽明实业有限公司为(2013)浦执字第191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乔亚敏 审判员盛爱琴 审判员陈云龙 法官助理曹琪 书记员阚娟君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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