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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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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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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11号(自主申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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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殡仪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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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盗窃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刑更539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了(2018)沪0104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判决结果
对罪犯黄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始至2021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吴欣 审判员逄淑琴 审判员陆俊琳 书记员叶菁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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