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6986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34616.1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34616.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菲恪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93.08元,由申请人厦门狄耐克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诸建光
法官助理张亚雯
书记员王怡婷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