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22245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48606号原告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董四杰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孙毅
书记员赫永振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