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丛军
联系方式:021-61877000
注册时间:1997-01-15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00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花家亮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19164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据(2020)沪0115民初59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调查后,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花家亮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9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魏智娟 审判员郭峰 审判员黄为忠 书记员陈琪珺
判决日期
2021-10-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