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仁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11329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徐桂仁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925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志刚归还原告徐桂仁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杨志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桂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杨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执行),冻结期限为1年。
三、将被执行人杨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司法短信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建军
审判员姚琦
审判员谈卫峰
书记员周红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