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北贡实业有限公司、王金进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1976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金进、陈绵绵、上海北贡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20)沪黄证执行字第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义务人王金进、陈绵绵、上海北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7082.6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王金进、陈绵绵、上海北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王金进名下开户于华侨永亨银行(中国)的XXXXXXXXXXXXXXX,上海银行的PXXXXXXXXXXXXXXXXXXX19001,中国工商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_156_1、XXXXXXXXXXXXXXXXXXX_156_1,中国农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信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_000001、XXXXXXXXXXXXXXXX_000001、XXXXXXXXXXXXXXXX_000001。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董四杰
审判员顾勤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陈喆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