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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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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与左克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2925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悦诉被告左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84894元,及借款利息68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左克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人”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左克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左克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此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金贤 审判员孙文华 审判员崔宁 法官助理吴雅娟 书记员薛岑
判决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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