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彭卫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03执2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卫之、黄青花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6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卫之、黄青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2126.23元及利息5609.59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2日止,以后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94.34元、律师费6698元、执行费196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青花名下有位于防城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第D201530003号】作为抵押物清偿债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青花名下位于防城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第D2015300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青花名下位于防城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第D201530003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平
审判员沈洁
审判员廖树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莫林海
书记员陈裕燕
判决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