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03执恢44号
判决日期:2021-10-08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伟、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伟、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支付案款297929.43元;2、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6030元、执行费4368.94元,合计共10398.9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2日依法在淘宝网平台上公开对被执行人高伟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6元为起拍价进行一拍,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于2020年6月2日至6月3日以435776元为起拍价进行二拍,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于2020年6月26日至8月26日以435776元为起拍价进行变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对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罚息以后利息另计)未能清偿完毕。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没有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剩余利息(以后利息另计)未能实现,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平
审判员廖树梁
审判员沈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莫林海
书记员陈裕燕
判决日期
2021-10-08